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3-1004
自治條例
民國 91 年 04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1年4月25日臺北市政府(91)府法三字第0911203730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31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 第 二 章 登記
  • 第 6 條
    電腦遊戲業者為公司組織者,於申請公司設立或遷址登記時,應檢附其營 業場所設置地點合於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建築物構造、設備、用 途符合建築法令規定之證明文件。 前項規定於公司申請增加電腦遊戲業營業項目之變更登記時,亦適用之。
  • 第 7 條
    主管機關受理電腦遊戲業者申請營利事業設立、遷址、復業登記時,應會 辦稅捐、都市計畫、建築管理、消防及衛生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規定審核 ,始准登記。 前項規定,於營利事業申請增加電腦遊戲業營業項目之變更登記時,亦適 用之。
  • 第 8 條
    電腦遊戲業者之營業場所,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道路,並應距離高中、 高職、國中、國小二百公尺以上。 前項距離以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
  • 第 9 條
    電腦遊戲業者經核准停業登記,非經依法令申請核准復業登記者,不得營 業。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