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章 登記
- 第 4 條經營資訊休閒業應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檢附營業場所投保公共意 外責任保險之證明文件,向產業局申請辦理下列事項之營業場所設置登記 ,始得營業: 一 公司或商業名稱。 二 公司代表人或商業負責人。 三 營業場所地址。 同一門牌,以登記一資訊休閒業為限。
- 第 5 條資訊休閒業營業場所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符合都市計畫、建築管理、消防及衛生等相關法令規定。 二 距離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等學校二百公尺以上 。 三 主要出入口臨接八公尺以上道路。 前項第二款距離,以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
- 第 6 條經營資訊休閒業者於第四條第一項登記事項發生變動時,應向產業局辦理 變更登記。 產業局受理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變更登記時,應就前條第一項規定事項 併為審查。
- 第 7 條營業場所不符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或公司代表人、商業負責人未繳清 依本自治條例所處罰鍰者,產業局應駁回其設置或變更登記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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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3-1004
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103 年 10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1030055857號函核定修正全文27條,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自核定文送達臺北市政府三十日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