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章 罰則
- 第 16 條違反第四條第三項、第九條或第十條規定者,除商業登記法另有規定,從 其規定者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令其停止營業。 有前項情事者,除處罰電腦遊戲業者外,並得對其負責人或行為人處以前 項之罰鍰。
- 第 17 條違反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後段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 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逾期不改善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規定 辦理外,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停止營業之處分。 違反第十一條第三款前段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並限期令其改善;逾期不改善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外,並得處一 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停止營業之處分。 有第一項或第二項情事者,除處罰電腦遊戲業者外,並得對其負責人或行 為人處以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罰鍰。
- 第 18 條違反第十一條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 鍰,並得處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停止營業之處分。 有前項情事者,除處罰電腦遊戲業者外,並得對其負責人或行為人處以前 項之罰鍰。
- 第 19 條違反第十一條第六款或第七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 鍰,並限期令其改善;逾期不改善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外,並得 處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停止營業之處分。 有前項情事者,除處罰電腦遊戲業者外,並得對其負責人或行為人處以前 項之罰鍰。
- 第 20 條違反第十一條第八款或第九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 鍰,並限期令其改善;逾期不改善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 有前項情事者,除處罰電腦遊戲業者外,並得對其負責人或行為人處以前 項之罰鍰。
- 第 21 條違反第十一條第十款規定,於營業場所吸菸經勸阻而拒不合作者,處行為 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電腦遊戲業者未勸阻行為人吸菸,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未設置禁菸標示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 善;逾期不改善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 有第一項或第二項情事者,除處罰電腦遊戲業者外,並得對其負責人或行 為人處以前項之罰鍰。
- 第 22 條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一款規定者,依臺北市營業衛生管理法令規定辦理。
- 第 23 條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二款或第十三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 下罰鍰。 有前項情事者,除處罰電腦遊戲業者外,並得對其負責人或行為人處以前 項之罰鍰。
- 第 24 條違反第十一條第十四款規定者,應限期令其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新臺 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有前項情事者,除處罰電腦遊戲業者外,並得對其負責人或行為人處以前 項之罰鍰。
- 第 25 條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 期令其改善;逾期不改善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外,並得處一個月 至三個月停止營業之處分。 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限 期令其改善;逾期不改善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並得處一個月至 三個月停止營業之處分。 有第一項或第二項情事者,除處罰電腦遊戲業者外,並得對其負責人或行 為人處以前項之罰鍰。
- 第 26 條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 改善;逾期不改善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 有前項情事者,除處罰電腦遊戲業者外,並得對其負責人或行為人處以前 項之罰鍰。
- 第 27 條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 改善;逾期不改善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 瀏覽網頁之電腦歷史紀錄檔經查核有色情或賭博網站紀錄時,處新臺幣一 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有第一項或第二項情事者,除處罰電腦遊戲業者外,並得對其負責人或行 為人處以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罰鍰。
- 第 28 條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項情事者,除處罰電腦遊戲業者外,並得對其負責人或行為人處以前 項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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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3-1004
臺北市資訊休閒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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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條例
民國 91 年 04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1年4月25日臺北市政府(91)府法三字第0911203730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31條;並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