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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3-1004
自治條例
民國 103 年 10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1030055857號函核定修正全文27條,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自核定文送達臺北市政府三十日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 第 五 章 附則
  • 第 27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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