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附則
- 第 27 條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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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3-1004
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103 年 10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1030055857號函核定修正全文27條,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自核定文送達臺北市政府三十日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