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臺北市為管理輔導資訊休閒業,健全產業發展、維護社會安寧、善良風俗 、公共安全、衛生及市民身心健康,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資訊休閒業之管理輔導,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
- 第 2 條本自治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主管機關得將其權限委任臺北市商業管理處執行。
- 第 3 條本自治條例所稱資訊休閒業,指提供特定場所及電腦資訊設備,以連線方 式擷取網路上資源或以非連線方式結合儲存裝置,供不特定人遊戲娛樂之 營利事業。
- 第 4 條資訊休閒業提供之電腦遊戲分為下列二級: 一、普遍級。 二、限制級。 電腦遊戲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列為限制級: 一、有產生或顯示自殺、吸毒、暴行、血腥、變態者。 二、有裸露人體性器官或描繪性行為,尚未達違反刑法、兒童及少年性交 易防制條例及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者。 三、有其他明顯不良行為者。 資訊休閒業者應於電腦遊戲首頁明顯標示普遍級或限制級字樣。
- 第 5 條資訊休閒業對於所提供之電腦遊戲應否列為限制級,遇有疑義時,得自行 送請市政府新聞處(以下簡稱新聞處)認可之專業民間團體,或由新聞處 成立之審查委員會認定之。 前項認可之要件及程序,由新聞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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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3-1004
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96 年 01 月 10 日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533309700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34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資訊休閒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新名稱: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