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3-1004
自治條例
民國 96 年 01 月 10 日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533309700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34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資訊休閒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新名稱: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
  • 第 五 章 附則
  • 第 33 條
    依本自治條例管理之營利事業負責人,在未繳清依本自治條例所處罰鍰前 ,主管機關不受理其新設立或變更擔任資訊休閒業之負責人或公司代表人 之申請案件。
  • 第 34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