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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6-03-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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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8 年 12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臺北市政府(98)府法三字第09836862100號令發布廢止
  •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有效運用翡翠水庫 (以下簡稱本水庫) 之 公共給水及發電功能,特依水利法第四十八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一百二十 二條規定訂定本規則。
  • 第 2 條
    本水庫由台北翡翠水庫管理局 (以下簡稱翡管局) 負責管理運用。
  • 第 3 條
    本水庫之運用以年用法為基準,即自每年豐水期後蓄水滿庫,經一年蓄放 至次年豐水期後復歸滿庫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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