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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6-03-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106)北市翡營字第10630133600號函修正第11、22、23、42~44、46、51~54、58、69~71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壹、通則
  • 一、隊員應按勤務表實施交接各項勤務。
  • 二、執勤時應服裝整齊,配備齊全,服行夜間勤務,應帶手電筒,或其他 照明設備。
  • 三、準時到勤不可遲到、早退,不可擅離崗位。
  • 四、執勤時要集中精神,態度端莊,禮貌週到,與人接觸應和藹親切言詞 誠懇。
  • 五、如遇各級長官督(查)勤應起立致敬。
  • 六、各崗哨執勤及巡邏人員應將每日執行勤務處置狀況及未完成事項於交 勤時交代清楚,並依規定填寫紀錄簿陳核。
  • 七、執勤人員發現可疑或突發事件,應立即通報隊部,並適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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