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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6-03-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106)北市翡營字第10630133600號函修正第11、22、23、42~44、46、51~54、58、69~71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陸、水域巡邏勤務
  • 五十六、水域巡邏依巡邏計畫表派船。
  • 五十七、快艇巡邏航行前,應注意水面浮木、魚網、淺灘、注意船隻航行 安全。
  • 五十八、水域內如有釣魚、游泳或私設船筏浮具等違反水利法相關規定時 ,應即制止、舉發或報警處理。
  • 五十九、水域沿岸如有污染水源、燃燒木材、拋棄垃圾、及釣魚拋置誘餌 ,應即以制止或報警處理。
  • 六十、水域內如發現電、毒、炸魚之非法行為應以現行犯,送警處理。
  • 六十一、查獲漁撈物品,應列冊陳報。
  • 六十二、快艇巡航時,須攜帶無線電對講機,以備勤務連絡使用。
  • 六十三、水域巡邏情形填寫水域巡航紀錄表陳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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