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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6-03-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106)北市翡營字第10630133600號函修正第11、22、23、42~44、46、51~54、58、69~71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柒、高級長官蒞臨引導及安全護衛勤務
  • 六十四、引導人員,應於管制站待命,來賓到達時依預定路線,引導至參 觀地點,除各固定崗哨外,應配合特勤須要於叉路口及橋頭警戒 ,執行交通管制,方向引導及閒雜人員之盤查,貴賓行經路線及 停留處所事先派員實施安全檢查及警戒維護。
  • 六十五、貴賓巡視水域時,得備快艇隨行護衛,以維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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