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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6-03-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106)北市翡營字第10630133600號函修正第11、22、23、42~44、46、51~54、58、69~71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捌、勤務交接
  • 六十六、各崗哨及機動小隊,依值勤表所列交接勤務,並應將勤務及裝備 ,如數交接並記錄。
  • 六十七、對上級交辦,未完成事項,卸勤人員應列入交待事項由接勤人員 繼續執行。
  • 六十八、所列交之裝備,應一一檢查,如有損壞立即報隊部處理。
  • 六十九、卸勤時,應將勤務時間內發生狀況,詳實登載紀錄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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