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貳、崗哨勤務
- 乙、隊部
- 二十三、值勤人員,應負責電話接聽並轉達上級指示事項,遇重大案件立 即報告上級及政風室,所有公務電話應詳細記錄於電話紀錄簿。
- 二十四、應隨時注意無線電之呼叫,並處理轉報發生之事項。
- 二十五、各崗哨如有突發狀況電告隊部時,應迅速報告小隊長、隊長、政 風室,夜間及例假日通知值日官。
- 二十六、下班後及夜間非因特殊情形,非本局人員禁止進出辦公區。
- 二十七、執勤人員注意隊部所屬設施裝備之安全,並將值勤狀況詳實登載 於值勤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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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6-03-2006
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駐衛警察隊隊員執勤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106)北市翡營字第10630133600號函修正第11、22、23、42~44、46、51~54、58、69~71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