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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6-03-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106)北市翡營字第10630133600號函修正第11、22、23、42~44、46、51~54、58、69~71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參、機動及備勤勤務
  • 三十七、如有特別勤務時,應全員到齊,原表列規定勤務暫停。
  • 三十八、備勤人員應在隊部待命,以因應臨時之狀況,並負責崗哨晚午餐 運送,及隊部寢室四週環境整理。
  • 三十九、負責本隊裝備器材之維護清理及保養。
  • 四十、任何天災或緊急事件發生,經通報應即刻趕赴指定現場處理。
  • 四十一、各小隊如有人員請病、事、休假,備勤人員應按小隊長指派,依 時遞補請假人員勤務。
  • 四十二、依需求支援管制站及碼頭,協助維持居民乘船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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