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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6-03-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106)北市翡營字第10630133600號函修正第11、22、23、42~44、46、51~54、58、69~71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肆、管制區巡邏勤務
  • 四十三、管制區巡邏隊員,除焚化爐及車閂寮沿線每日巡邏一次外,應按 巡邏路線,每二小時內,不定時確實執行巡邏勤務並於各巡邏箱 簽到。但經營管理科得視實際需要適時調整。
  • 四十四、巡邏路線規定為辦公區、二號橋鐵門、左岸涼亭、電廠、大壩、 航管站、主碼頭、廢品倉庫、焚化爐及車閂寮沿線。
  • 四十五、巡邏時發現可疑狀況,應逕行瞭解、盤查、詢問,如發現重大特 殊情況立即通知隊部支援處理。
  • 四十六、巡邏時發現非法闖入或誤闖管制區及骨材運輸道路者,應予取締 、勸離,每日下班後立刻將辦公區內及壩區巡邏狀況(人、事、 物)確實記錄並向隊部報告。
  • 四十七、巡邏人員查獲非法物品,應帶回隊部登記處理。
  • 四十八、巡邏人員巡邏發現道路坍方、落石等狀況應立即通報。
  • 四十九、本局所屬界樁範圍內之土地如有居民侵佔情事,應立即查報及通 知隊部及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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