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4-03-1003
全部
民國 87 年 04 月 29 日
中華民國87年4月29日臺北市政府(87)府法三字第8702697000號令修正發布第4、21條條文
  •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本準標依自來水法第五十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用戶管線種類規定如左: 一 進水管:由配水管至量水器間之管線。 二 受水管:由量水管至建築物內之管線。 三 分支水管:由受水管分出之給水管及支管。 四 與衛生設備之連接水管。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