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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4-03-1003
全部
民國 74 年 01 月 16 日
中華民國74年1月16日臺北市政府(74)府法三字第0110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三章 器材
  • 第 22 條
    用戶管線應使用不鋼管、銅管、襯裡鑄鐵管、聚丁幣管或聚氯乙烯管。
  • 第 23 條
    用水設備及衛生設備使用之器材,其已有國家標準者,應符合其規定。
  • 第 24 條
    凡曾用於非自來水之舊管,不得使用為自來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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