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三 章 器材
- 第 22 條用戶管線及其管件,均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無國家標準者,應經中 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備案。
- 第 23 條用水設備及衛生設備使用之器材,其已有國家標準者,應符合其規定。
- 第 24 條凡曾用於非自來水之舊管,不得使用為自來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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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4-03-1003
臺北市自來水用水設備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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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7 年 04 月 29 日
中華民國87年4月29日臺北市政府(87)府法三字第8702697000號令修正發布第4、2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