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檢驗
- 第 37 條用戶管線裝妥,在未澆置混凝土之前,應施行壓力試驗,其試驗水壓為每平方公分十公斤 ,試驗時間至少為三十分鐘不漏水為合格。
- 第 38 條用戶用水設備裝置完竣後,應申請自來水事業施行檢驗,經檢驗合格始得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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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4-03-1003
臺北市自來水用水設備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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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4 年 01 月 16 日
中華民國74年1月16日臺北市政府(74)府法三字第0110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