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檢驗
- 第 37 條用戶管線裝妥,在未澆置混凝土之前,應施行壓力試驗,其試驗水壓為每 平方公分十公斤,試驗時間至少於六十分鐘不漏水為合格。
- 第 38 條用戶用水設備裝置完竣後,應申請自來水事業施行檢驗,經檢驗合格始得 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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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4-03-1003
臺北市自來水用水設備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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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7 年 04 月 29 日
中華民國87年4月29日臺北市政府(87)府法三字第8702697000號令修正發布第4、2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