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損害賠償
- 第 30 條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被害人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 之虞者,並得請求防止之。
- 第 31 條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第 32 條法院因前條被害人之請求,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 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侵害人如因侵害行為受有利益者,被害人得請求專依該項利益計算損害額 。
- 第 33 條本章所定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 使而消滅;自為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 第 34 條被害人依本法之規定,向法院起訴時,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 書內容登載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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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發展類
公平交易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59771號令修正公布第21、41條條文;增訂第35-1條條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第9條第1、2項所列屬「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2月6日起改由「公平交易委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