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七 章 附則
- 第 45 條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
- 第 46 條事業關於競爭之行為,另有其他法律規定者,於不牴觸本法立法意旨之範 圍內,優先適用該其他法律之規定。
- 第 47 條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或團體,就本法規定事項得為告訴、自訴或提起民事 訴訟。但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或團體得在該國享受 同等權利者為限;其由團體或機構互訂保護之協議,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者亦同。
- 第 48 條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49 條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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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發展類
公平交易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59771號令修正公布第21、41條條文;增訂第35-1條條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第9條第1、2項所列屬「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2月6日起改由「公平交易委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