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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消費者保護類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行政院院臺消保字第1040155767號令修正發布第15、18、23、27條條文及第二章第三節節名;並刪除第16、19、20條條文
  • 第 六 章 罰則
  • 第 41 條
    依本法第五十六條所為通知改正,其期間應由主管機關依個案性質決定之 ;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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