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消費生活安全,提昇消 費生活品質,特依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七款第四目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市消費者保護事項,除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或中央其他法規 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
- 第 2 條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執行機關為市 政府所屬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前項執行機關不明時,由市政府法務局報請市政府核定;涉及中央主管機 關權限者,應報請行政院依程序指定之。
- 第 3 條市政府為執行本法第三條第一項之措施,必要時得訂定自治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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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7-06-1001
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76037572號令修正公布第2~6、12~17、23、27、37~40、42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