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章 獎勵與處罰
- 第 136-1 條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汽車運輸業之交通安全或營運秩序,對違反公路法第 四十七條、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七條之三之稽查,得會同警察及相關機關 執行之。 受稽查人於執行稽查完畢後,得要求開立公路稽查紀錄表,其格式由交通 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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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民國 114 年 05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交通部交運字第1145006133號令修正發布第19-4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