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汽車駕駛人與技工
- 第 54 條汽車駕駛執照分為職業駕駛執照及普通駕駛執照二類,由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考驗合格後 發給之。
- 第 55 條汽車駕駛執照及技工執照之型式、顏色、編號,另以命令定之。
- 第 56 條汽車駕駛執照,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駕駛人姓名、出生年月日、籍貫、住址、身份證號碼。 二、駕駛執照字號。 三、准駕駛車類。 四、發照日期。 五、發照依據。
- 第 57 條汽車駕駛執照,依其使用性質,分為左列各類: 一、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 二、小型車駕駛執照。 (一)小貨車。 (二)小客車。 三、大貨車駕駛執照。 四、大客車駕駛執照。 五、曳引車駕駛執照。 六、特製車駕駛執照。 前項第六款之特製車,包括獨眼、殘疾或裝義肢之人,在某種情況下:許其駕駛之某種車 輛,如獨眼者之目力為0‧五視界一五0度以上時,可准駕駛汽缸總排氣量在五0立方公 分以內之機器腳踏車及時速低於一五公里之小型汽車或特製車並指定其車號。
- 第 58 條汽車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應自請領之日起,每滿十二個月申請審驗一次。
- 第 59 條國際駕駛照之型式、顏色及許可駕駛之車類,依聯合國公路交通公約之規定,由中央公路 主管機關直接核發或簽證,並得委託地方公路監理機關代為辦理。 持有外國政府所發之正式駕駛執照而未失效者,得准免考換發同等車類之駕駛執照。
- 第 60 條職業駕駛人因服役不能於駕駛執照有效期滿時換照者,得於退役後六個月內憑原照換領新 照。
- 第 61 條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者,應具有左列之資格: 一、年齡 (一)考領職業駕駛執照須年滿二十歲,最高年齡不得超過六十歲。 (二)考領普通駕駛執照須年滿十八歲,其最高年齡不受限制。 二、體格 (一)大客車、大貨車及曳引車之駕駛人,身長至少一六0公分,體重至少五0公斤。 (二)小貨車之職業駕駛人,身長至少一五0公分,體重至少四五公斤。 (三)自用小客車、小貨車、及機器腳踏車之普通駕駛人,身長體重不予限制。 三、學歷 初級中學或初級職業學校畢業;但考領普通駕駛執照駕駛自用車者,不在此限 。 四、駕駛執照晉級年限: (一)應考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者晉級年限不受限制。 (二)應考普通小客車及小貨車駕駛執照者須有學習駕駛三個月以上之經歷。 (三)應考小客車及小貨車職業駕駛執照者,除第七十一條規定外,須領有小客車或小貨 車普通駕駛執照一年以上之經歷。 (四)應考大貨車職業駕駛執照者,須領有小客車或小貨車職業駕駛執照一年以上之經歷 。 (五)應考大客車者,須領有大貨車職業駕駛執照二年以上之經歷。 (六)應考曳引拖車駕駛執照者,須領有駕駛職業大貨車一年以上之經歷。 (七)應考大貨車普通駕駛執照者,須領有小客車或小貨車普通駕駛執照二年以上之經歷 。 (八)應考大客車普通駕駛執照者,須領有大貨車普通駕駛執照二年以上之經歷。
- 第 62 條汽車駕駛人取得高一級車類之駕駛資格者,應換發駕駛執照,並准其駕駛較低一級車類之 車輛,其規定如左: 一、已領有大客車或曳引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大貨車、小客車、小貨車。 二、已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小客車及小貨車。 三、已領有小客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小貨車。
- 第 63 條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參加駕駛執照考驗: 一、受永遠吊銷駕駛執照之處分者。 二、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未逾三年或一年期間之限制者。 三、受吊扣駕駛執照之處分尚未滿期者。 四、精神耗弱,喑啞盲聾色盲及四肢不全者。 五、酒精、麻醉以及興奮劑之中毒者。 現役士兵不得參加職業駕駛執照之考驗。
- 第 64 條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者,應檢同左列文件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報名: 一、汽車駕駛執照申請書。 二、本人最近正面脫帽半身二吋光面紙相片八張。 三、國民身份證、資歷證及體格檢查合證書。 體格檢查應由公立之醫院或衛生機關或經公路監理機關指定之醫院,或公路監理機關附設 有檢查設備及檢定合格之醫事人員為之。
- 第 65 條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者,於報名前應先參加左列駕駛體能測驗,測驗不合格者不予受理 ,但申領學習駕駛證時已參加測驗勢,一年之內,免予再測驗。 一、活動能力測驗 全身及四肢關節活動靈敏者為合格。 二、反應測驗 儀器測驗反應良好者。 三、穩定測驗 經儀器測驗,手臂不顫動者為合格。 四、肉力測驗 經儀器測驗兩耳均能辨別音響者為合格。 五、視能測驗 (一)視力 左右兩眼目力均達0‧八以上者為合格。 (二)視野 左右兩眼各一五0度以上者為合格。 (三)辨色 能識別紅黃綠色者為合格。 (四)夜視 無夜盲症者為合格。
- 第 66 條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者,其應考料目及評分標準依左列規定: 一、筆試 職業駕駛人應考交通規則及機械常識,普通小客車及小貨車駕駛人應考交通規 則,其不能應筆試者,以口試代之。 二、椿考 進椿後輪必須保持滾動狀態,中途停車或熄火每次各扣十六分,順車穿椿,碰 一椿扣二0分,在碰椿前如無停車或熄火情事,准再考一次,。再考時仍應由倒車起 點開始(附椿考圖)小客車或小貨車普通駕駛人得免椿考。 三、路考 (一)發動引擎前,忘開電門,未推入空檔各扣八分。 (二)引擎發動後,未即放鬆馬達開關,扣八分。 (三)起步前未試踩腳剎車,或起步時未鬆剎車,各扣八分。 (四)起步時未注意車前車後及車旁情況扣八分。 (五)起步不平穩向前急衝,顫動或熄火各扣三二分。 (六)換檔不適宜或有異聲,各扣一六分。 (七)方向盤操縱不穩定扣三二分。 (八)油門控制不穩定致行駛速度過慢,各扣一六分。 (九)速度、油量、排檔不能配合適宜,各扣一六分。 (十)未依規定超車、交車、會車或讓車,各扣八分。 (十一)未依規定與前車保持距離,扣一六分。 (十二)經過鐵路平交道,未減低速度或停車及未注意來往火車,各扣三二分。 (十三)在鐵路平交道上變速或熄火,各扣三二分。 (十四)未使用信號或手勢,或使用不當各扣八分。 (十五)通過交叉路口或轉彎不減速,或不注意各方來車各扣一六分。 (十六)無故靠左行駛,扣一六分。 (十七)運用剎車不當,扣一六分。 (十八)將車駛出路外或撞擦車輛,各扣三二分。 (十九)左足無故經常在離合器踏板上,扣一六分。 (二十)上坡起步熄火或倒退,各扣一六分。 (二一)倒車或掉頭,操作不適當,各扣八分。 (二二)不按規定停車或停車後不拉緊手剎車,或未熄火,未吃擋,各扣八分。 (二三)在其他特殊地形、如狹橋、隧道、危險彎路,操作不當,各扣一六分。 四、機器腳踏車考驗(附示意圖)。
- 第 67 條考驗用車規定如左: 一、普通駕駛執照考驗用車以自備為原則。 二、職業駕駛執照考驗用車由公路監理機關供應,並按四公升汽油之市價收費。
- 第 68 條各科考驗計分比率規定如左: 一、各科考驗成績最高分均為一00分,以七0分為合格。 二、職業駕駛人筆試計分比率,交通規則佔百分之八0,機械常識佔百分之二0。 筆試不合格者,不得參加椿考,椿考不合格者,不得參加路考。
- 第 69 條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未全部及格者,得於下次申請考驗時免考其已及格部分,其免考期 限依左列規定: 一、體格檢查、體能測驗一年。 二、筆試一年。 三、椿考六個月。
- 第 70 條依前條申請考驗者,距上次考驗之期間不得少於左列規定: 一、職業駕駛執照三0天。 二、普通駕駛執照一五天。 三、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五天。
- 第 71 條政府設立之汽車技術人員訓練機構及公立職業學校附設之汽車駕駛人員訓練班,其師資、 設備、教材符合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規定之標準,並經公路監理機關會同省市教育行政機關 檢查合格,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備案者,對其修業期滿考試成績合格之學員,免再考驗 ,逕行發給小型車駕駛執照。
- 第 72 條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如係利用不正當手段報名參加應考者,其考試資格應予取消。 托人代考者,除取消其考試資格外,報考人及代考人於一年內不得再行報考。代考人如已 領有駕駛執照者,吊銷駕駛執照。
- 第 73 條技工執照由公路監理機關考驗合格後發給之。 前項技工考驗,公路監理機關得委託有關汽車修造工廠代為考驗。
- 第 74 條技工執照除區分為汽車技工、助理技工、學徒三類外,並按其技能性質,分為左列各種: 一、裝配工。 二、板金工。 三、電工。 四、胎工。 五、焊工。 六、鍛工。 七、木工。 八、車工。 九、鉗工。 十、翻砂工。 十一、漆工。
- 第 75 條申請技工執照考驗應具有左列各款之資格: 一、年齡 學徒年滿十六歲助理技工年滿十八歲,技工年滿二0歲。 二、體格 身心健全,五官聰敏。 三、學歷 初級中學或初級職業學校肄業。 四、經驗 充任學徒三年以上者得應助理技工考驗充任助理技工滿二年者,得應技工考驗 。
- 第 76 條申請技工執照考驗者,應檢同左列文件向公路監理機關報名: 一、技工執照申請書。 二、本人最近正面脫帽半身二吋光面紙相片八張。 三、國民身份證,資歷證件及體格檢查合格證書。 體格檢查應由公立之醫院或衛生機關或經公路監理機關指定之醫院或公路監理機關附設有 檢查設備及檢定合格之醫事人員為之。
- 第 77 條申請技工執照考驗者,其應考科目依左列規定: 一、筆試 (一)裝配工 汽車原理並認看藍圖。 (二)板金工 板金製作常識並認看藍圖。 (三)電器工 汽車電學、汽車電器常識,並認看線路圖。 (四)輪胎工 輪胎常識並認看氣壓與輪胎尺寸及層數載重關係表。 (五)焊工 電焊與氣焊常識並認看藍圖。 (六)鍛工 鍛製常識並認看藍圖。 (七)木工 木作常識並認看藍圖。 (八)車工 車製常識並認看藍圖。 (九)鉗工 鉗作常識並認看藍圖。 (十)翻砂工 翻砂常識並認看藍圖。 (十一)漆工 漆作常識。 二、操作考驗 (一)裝配工 引擎底盤大修拆裝及故障檢修。 (二)板金工 製作板金機件技術,鐵車身修理,水箱修鉚法。 (三)電器工 修製發電機、馬達、電瓶技術。 (四)輪胎工 輪胎修補翻製技術。 (五)焊工 焊製機件技術、電焊、氣焊工作法 (六)鍛工 鍛製機件技術,銅鐵淬火法。 (七)木工 木模製作。 (八)車工 車製機件及各種機械操作技術。 (九)鉗工 鋸、鑿銼、鑽機件及製作技術。 (十)翻砂工 翻砂機件技術。 (十一)漆工 底漆、面料、及漆色調配。 前項筆試試題及操作考驗科目,技工及助理技工之試題程度由公路監理機關分別定之。 學徒免筆試及操作考驗。
- 第 78 條技工、助理技工筆試及操作考驗成績最高分均並一00分,並以七0分為合格。
- 第 79 條一人兼具數種技術者,得分別報考,經考驗合格後由公路監理機關於執照上簽註之。
- 第 80 條汽車駕駛人或技工申請變更登記規定如左: 一、駕駛人或技工之姓名、年齡、籍貫、住址等如有變更者,應填具變更申請書,檢同身 份證及執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變更姓名、年齡或籍貫者,應 將原照註銷換發新照,變更住址者,就原照住址紀錄欄內簽註之。 二、駕駛人或技工執照遺失或污損時,應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執照如係遺失者 ,應檢附刊登聲明作廢之報紙,污損考應將原照繳還。
- 第 81 條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汽車駕駛人或技工或其關係人應迅將駕駛執照或技工執照繳回當 地公路監理機關。 一、執照受吊銷或吊扣處分者。 二、執照失效過期者。 三、持照人死亡者。
- 第 82 條汽車駕駛人或技工申請增加駕駛車輛種類或增加所習工別之覆驗,應填具履檢申請書並檢 同原考驗申請書及原領執照,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 覆驗結果應由公路監理機關分別在申請書內簽註,並將原考驗申請書及覆驗申請書第一聯 發還申請人。
- 第 83 條學習駕驗汽車應向公路監理機關申領學習駕駛證,並以學習駕駛小客車或小貨車為限。
- 第 84 條申請學習駕駛證者,須年滿十八歲,初級中學或初級職業學校畢業,並經公立醫院體格檢 查合格。
- 第 85 條申請學習駕駛證者,應先參加駕駛體能測驗合格後,方予受理。
- 第 86 條學習駕駛人學習駕駛時,應在駕駛練習場內或經當地交通管理機關指定之地點及時間,並 應由領有駕駛執照之汽車駕駛人在旁指導監護之。
- 第 87 條學習駕駛人持學習駕駛證之有效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學習駕駛之時數不得少於五0小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