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行人
- 第 133 條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並不得在道路上任意 奔跑、追逐、嬉戲或坐 、臥、蹲、立,阻礙交通。
- 第 134 條行人穿越道路,應依左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 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三十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二、在禁止穿越或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不得穿越道路。 三、行人穿越道有警察指揮或有燈光號誌者,應依警察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警察 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四、行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五、在未設有行人穿越道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 迅速穿越。
- 第 135 條行人通過鐵路平交道,應依左列規定: 一、鐵路平交道設有遮斷器或看守人員管理或警鈴及閃號誌者,如遮斷器已開始放下或看 守人員表示停止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顯示時,應即靠邊停止,不得通過。 二、鐵路平交道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閃光號誌之設備者應看、聽鐵路兩方確無 火車駛來。始得通過。 三、行人如持有長形物品通過電氣化鐵路平交道時,其總高度不得高出軌面四公尺;各該 平交道設有限高標誌者,依限高標誌之規定。
- 第 136 條行人乘車時,應依左列規定: 一、購票或候車,應在適當地點或指定之區界內,按先後次序,排列等候,不得爭先恐後 擾亂秩序。 二、應按次序上下車,不得爭先擁擠。 三、車未停妥,不得上下車。 四、應由右側車門上下車。但在單行道准許左側停車者,應由左側車門上下車。 五、車輛行駛中,不得攀附隨行。 六、乘車時,頭手不得伸出車外。
- 第 137 條行人結隊成行而行者,應靠路邊行進,並應依警察人員之指揮或其所指定區間分段保持適 當距離通行。 民間婚、喪、喜慶、迎神賽會或其他類似之聚眾行為等須結隊成行通行者,應事先向警察 機關申請核准。
- 第 138 條盲人通行道路時,應攜帶白色手杖或有人扶持。
- 第 139 條父母或監護人不得疏縱未滿十四歲之人,擅自穿越車道,或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 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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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6 年 11 月 22 日
中華民國86年11月22日交通部(86)交路發字第8679號令、內政部(86)台內警字第867067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9、14、20、37、39、42、44、50、55、64、66、71、73、75~78、84、88~90、100、112、114、134、142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