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六 章 行人
- 第 133 條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並不 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 第 134 條行人穿越道路,應依左列規定: 一 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 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三十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二 在禁止穿越或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不得穿越道路。 三 行人穿越道有警察指揮或有燈光號誌者,應依警察之指揮或號誌之指 示前進。無警察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四 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五 在未設有行人穿越道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無 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 第 135 條行人通過鐵路平交道,應依左列規定: 一 鐵路平交道設有遮斷器或看守人員管理或警鈴及閃光號誌者,如遮斷 器已開始放下或看守人員表示停止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顯示時,應 即靠邊停止,不得通過。 二 鐵路平交道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閃光號誌之設備者,應看 、聽鐵路兩方確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 三 行人如持有長形物品通過電氣化鐵路平交道時,其總高度不得高出軌 面四公尺;各該平交道設有限高標誌者,依限高標誌之規定。
- 第 136 條行人乘車時,應依左列規定: 一 購票或候車,應在適當地點或指定之區界內,按先後次序,排列等候 ,不得爭先恐後擾亂秩序。 二 應按次序上下車,不得爭先擁擠。 三 車未停妥,不得上下車。 四 應由右側車門上下車。但在單行道准許左側停車者,應由左側車門上 下車。 五 車輛行駛中,不得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六 乘車時,頭手不得伸出車外。
- 第 137 條行人結隊成行而行者,應靠路邊行進,並應依警察人員之指揮或其所指定 區間分段保持適當距離通行。 民間婚、喪、喜慶、迎神賽會或其他類似之聚眾行為等須結隊成行通行者 ,應事先向警察機關申請核准。
- 第 138 條盲人通行道路時,應攜帶白色手杖或有人扶持。
- 第 139 條父母或監護人不得疏縱未滿十四歲之人,擅自穿越車道,或於交通頻繁之 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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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0 年 0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90年2月26日交通部(90)交路發字第00010號令、內政部(90)台內警字第9080227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17、24、38、39、41、42、44、79、81、82、89條條文;並增訂發布第39-1、39-2、39-3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