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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6 年 11 月 22 日
中華民國86年11月22日交通部(86)交路發字第8679號令、內政部(86)台內警字第867067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9、14、20、37、39、42、44、50、55、64、66、71、73、75~78、84、88~90、100、112、114、134、142條條文
  • 第八章 附則
  • 第 144 條
    有關汽車檢驗、登記、發照及駕駛人、技工考驗、登記、發照,公路監理機關於必要時, 得委託相關團體協助辦理,其委託作業及監督要點,由交通部另定之。 前項各項業務所需各種書、表、證、照格式,由交通部另定之。 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依本規則申請登記時,得越區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其越區之異 動連線作業要點,由交通部另定之。
  • 第 145 條
    道路交通事故之處理,其辦法另定之。
  • 第 146 條
    本規則施行日期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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