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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3 年 02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3年2月27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93B000015號令、內政部臺內警字第0930075328號令修正發布第39、39-1條條文;並刪除第48、68條條文;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 第 八 章 附則
  • 第 144 條
    有關汽車檢驗、登記、發照及駕駛人、技工考驗、登記、發照,公路監理 機關於必要時,得委託相關團體協助辦理,其委託作業及監督要點,由交 通部另定之。 前項各項業務所需各種書、表、證、照格式,由交通部另定之。 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依本規則申請登記時,得越區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 記,其越區之異動連線作業要點,由交通部另定之。
  • 第 145 條
    道路交通事故之處理,其辦法另定之。
  • 第 146 條
    本規則施行日期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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