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八 章 附則
- 第 144 條有關汽車檢驗、登記、發照及駕駛人、技工考驗、登記、發照,公路監理 機關於必要時,得委託相關團體協助辦理,其委託作業及監督要點,由交 通部另定之。 前項各項業務所需各種書、表、證、照格式,由交通部另定之。 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依本規則申請登記時,得越區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 記,其越區之異動連線作業要點,由交通部另定之。
- 第 145 條(刪除)
- 第 146 條本規則施行日期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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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5 年 06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50085038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50870865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6、23、24、24-1、39、39-1、42、44、45、50、52、55、60、61-1、75、77、78、83、89、90、93~99、101~103、105、106、110、112~114、123~125、134、137、141、142條條文;增訂第23-1、83-1條條文;刪除第121、145條條文;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