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八 章 附則
- 第 144 條有關汽車檢驗、登記、發照及駕駛人、技工考驗、登記、發照,公路監理 機關於必要時,得委託相關團體協助辦理,其委託作業及監督要點,由交 通部另定之。 前項各項業務所需各種書、表、證、照格式,由交通部另定之。 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依本規則申請登記時,得越區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 記,其越區之異動連線作業要點,由交通部另定之。
- 第 145 條(刪除)
- 第 146 條本規則施行日期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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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25015367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20873598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9、39-1條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39條第25款、第84條第1項第8款、第3項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