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八 章 附則
- 第 144 條有關汽車檢驗、登記、發照及駕駛人、技工考驗、登記、發照,公路監理 機關於必要時,得委託相關團體協助辦理,其委託作業及監督要點,由交 通部另定之。 前項各項業務所需各種書、表、證、照格式,由交通部另定之。
- 第 145 條(刪除)
- 第 146 條本規則施行日期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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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125008515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20871997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16、39~39-3、61、61-1條條文及第16條條文之附件一之二;增訂第39-5、113-1條條文;並自112年6月30日施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1028221號公告第30條第2項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22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