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八 章 附則
- 第 144 條有關汽車檢驗、登記、發照及駕駛人、技工考驗、登記、發照,公路監理 機關於必要時,得委託相關團體協助辦理,其委託作業及監督要點,由交 通部另定之。 前項各項業務所需各種書、表、證、照格式,由交通部另定之。 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依本規則申請登記時,得越區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 記,其越區之異動連線作業要點,由交通部另定之。
- 第 145 條(刪除)
- 第 146 條本規則施行日期另定之。
中央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交通類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4 年 08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45010089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40872265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58、61-1、93、94、101、110、126、127、129條條文;增訂第104-1、130-1、135-1條條文;並自104年8月15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