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標線
- 第二節 警告標線
- 警告標線區分如左: 一、縱向標線 (一)路寬變更線 (二)近障礙物線 (三)近鐵路平交道線 (四)調撥車道線 二、橫向標線 減速標線 三、輔助標線 (一)路中障礙物體線 (二)路旁障礙物體線 (三)反光導標及危險標記 四、標字 (一)「鐵路」 (二)「慢」
- 路寬變更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路寬縮減或車道數減少,應謹慎行車,並禁止超車。其 線型為雙黃實線或黃虛線與黃實線,線寬與間隔均為一0公分。 路面由寬而窄之間,以「緩和區間線」連接之。緩和區間線兩端須加繪直線,路寬縮減起 點端直線長度至少為安全停車視距;路寬縮減終點端直線長度至少為二0公尺。 本標線應配合設置車道縮減標誌。設置圖例如左:
- 近障礙物線,用以指示路中有固定性障礙物,警告車輛駕駛人謹慎行車,並禁止超車。 本標線為單實線、雙實線或T型線,兩端以直線連接,其使用之顏色、尺寸與繪法依左表 之規定: 本標線應與障礙物邊緣保持三0公分至六0公分之安全間隔。如障礙物寬度小於一公尺, 其安全間隔應保持六0公分。 本標誌設置圖例如左:
- 近鐵路平交道線,用以指示前有鐵路平交道,警告車輛駕駛人謹慎行車,並禁止超車。 本標線僅用於無看守人員之鐵路平交道,其線條及標字規定如左: 一、交叉線:白色,具反光性能,線寬四0公分,縱向長度六公尺,交角三七度。 二、「鐵路」標字 :白色,具反光性能,標寫於交叉 線之左右部位。 三、橫向虛線:白色,具反光性能,線寬六0公分,線段長六0公分,間距四0公分。- 四、禁止超車線:黃色,具反光性能,線寬一0公分。 五、停止線:為橫向標線,白色,具反光性能,線寬三0公分,與路中心線垂直繪設,距 離近端之鐵路外側軌條至少三公尺。單股軌道設置一條,雙股以上軌道設置二條,間 距三0公分。 在單車道路面上,交叉線與「鐵路」標字須劃設於路面之中央。 在雙澩車道路面上,交叉線、橫向虛線與「鐵路」標字須設置於右側路面之中央,在鐵路 平交道外側軌條兩側並應設置禁止超車線至少三0公尺。 「鐵路」標字圖例如左: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 調撥車道線,一般視同車道線,但其有分向設施顯示時,視同分向限制線,用以警告車輛 駕駛人須依號誌、標誌與標線之管制規定行駛。 本標線為雙白虛線,線段長四公尺,間距六公尺,線寬一0公分,間隔一0公分。 本標線須配合設置車道管制號誌,調撥車道起訖點及近交岔路口十公尺之路段應輔設能明 顯分隔雙向交通之分向設施,並視需要設置調撥車道分向線指示標誌。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 減速標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方路況特殊,車輛應減速慢行,視需要設於收費站變段 起點附近或易超速、易肇事路段起點附近。本標線為白色,厚度以不超過0.六公分為原 則,寬度為一0公分,間隔為二0公分,以六條為一組。視需要每隔三0至五0公尺設一 組,依遵行方向之路面寬度劃設。 本標線得配合設置路面顛簸標誌。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 路中障礙物體線,用以表示路上之障礙物體,促使車輛駕駛人提高警覺。劃設於路中障礙 物體上,並視需要在障礙物前方之路面上,設置近障礙物線。 本標線為黃黑相間斜紋線,線寬一0公分至三0公分,自上至下向路心或向右傾斜四五度 ,其高度距地面為一八0公分。 為促進夜間行車安全,本標線得加裝危險標記。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 路旁障礙物體線,用以表示路旁之障礙物體,促使車輛駕駛人提高警覺。劃設於路旁障礙 物體上。 本標線為黃黑相間斜紋線,線寬一0公分至三0公分,自上至下向路心傾斜四五度,其高 度距地面為一八0公分。但護攔、緣石及行道樹得標繪白色。 為促進夜間行車安全,本標線得加裝危險標記。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 反光導標及危險標記,用以標示道路上之彎道、危險路段、路寬變化路段及路上有障礙物 體,以促進夜間行車安全。其設置依左表之規定: 前項表列反光導標第一類至第四類佈設應距路側邊緣六0公分為度,如路側設有護欄時, 應佈設於護欄之上或於護欄之外側。其間距依左表之規定:
道路平曲線上反光道標最大間距佈設表 (單位:公尺) 曲 線 半 徑 曲線上 間 距 曲 線 前 後 之 間 距 第一間距 第二間距 第三間距 3,500 1,500 1,000 800 700 600 500 400 300 200 150 100 80 50 30 20 15 65 45 35 33 30 28 25 23 20 16 13 11 10 7 5 4 3 65 65 63 60 53 50 45 40 35 30 24 22 18 12 8 7 5 65 65 65 65 65 65 65 65 62 50 40 35 30 20 14 12 9 65 65 65 65 65 65 65 65 65 65 65 65 65 40 30 24 18 - 「慢」字,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面路況變遷,應減速慢行。 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依左列情況視需要設置之: 一、接近有柵門鐵路平交道一0公尺至八公尺處。 二、接近斑馬紋行人穿越道線五0公尺處。 三、接近路寬變更線五0公尺處。 四、接近狹橋、隧道五0公尺處。 五、臨海險路、崎嶇山路之起點及其每隔五公里處。 六、其他認為必須標寫之地點。 本標字圖例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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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3 年 06 月 23 日
中華民國83年6月23日交通部(83)交路發字第8312號令、內政部(83)台內警字第8305969號令會銜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