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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135008734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3087281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9、11、73、75、78、90、110、111、154、159、160、164、168、170、174-3、180、185、186、191、194、231條條文;增訂第137-1、159-1、163-1、174-4條條文
  • 第 三 章 標線
  • 第 二 節 警告標線
  • 第 154 條
    警告標線區分如下: 一、縱向標線: (一)路寬變更線。 (二)近障礙物線。 (三)近鐵路平交道線。 (四)調撥車道線。 (五)視覺化減速標線。 二、橫向標線:減速標線。 三、輔助標線: (一)路中障礙物體線。 (二)路旁障礙物體線。 (三)反光導標及危險標記。 (四)通學區起(終)點標線。 前項警告標線配合使用標字如下: 一、「鐵路」。 二、「慢」。
  • 第 155 條
    路寬變更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路寬縮減或車道數減少,應謹慎行車, 並禁止超車。其線型為雙黃實線或黃虛線與黃實線,線寬與間隔均為一○ 公分。 路面由寬而窄之間,以「緩和區間線」連接之。緩和區間線兩端須加繪直 線,路寬縮減起點端直線長度至少為安全停車視距;路寬縮減終點端直線 長度至少為二○公尺。 本標線應配合設置車道縮減標誌。設置圖例如左:
  • 第 156 條
    近障礙物線,用以指示路中有固定性障礙物,警告車輛駕駛人謹慎行車, 並禁止超車。 本標線為單實線、雙實線或Y型線,兩端以直線連接,其使用之顏色、尺 寸與繪法依左表之規定: 本標線應與障礙物邊緣保持三○公分至六○公分之安全間隔。如障礙物寬 度小於一公尺,其安全間隔應保持六○公分。 本標誌設置圖例如左:
  • 第 157 條
    近鐵路平交道線,用以指示前有鐵路平交道,警告車輛駕駛人謹慎行車, 並禁止超車。 本標線僅用於無看守人員之鐵路平交道,其線條及標字規定如左: 一、交叉線 白色,具反光性能,線寬四○公分,縱向長度六公尺,交角 三七度。 二、「鐵路」標字 白色,具反光性能,標寫於交叉線之左右部位。 三、橫向虛線 白色,具反光性能,線寬六○公分,線段長六○公分,間 距四○公分。 四、禁止超車線 黃色,具反光性能,線寬一○公分。 五、停止線 為橫向標線,白色,具反光性能,線寬三○公分,與路中心 線垂直繪設,距離近端之鐵路外側軌條至少三公尺。單股軌道設置一 條,雙股以上軌道設置二條,間距三○公分。 在單車道路面上,交叉線與「鐵路」標字須劃設於路面之中央。 在雙向車道路面上,交叉線、橫向虛線與「鐵路」標字須設置於右側路面 之中央,在鐵路平交道外側軌條兩側並應設置禁止超車線至少三○公尺。 「鐵路」標字圖例如左: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 第 158 條
    調撥車道線,一般視同車道線,但其有分向設施顯示時,視同分向限制線 ,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須依號誌、標誌與標線之管制規定行駛。 本標線為雙白虛線,線段長四公尺,間距六公尺,線寬一○公分,間隔一 ○公分。 本標線須配合設置車道管制號誌,調撥車道起訖點及近交岔路口十公尺之 路段應輔設能明顯分隔雙向交通之分向設施,並視需要設置調撥車道分向 線指示標誌。
  • 第 159 條
    減速標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方路況特殊,車輛應減速慢行,視需要 設於第六十條停車檢查標誌或易超速、易肇事路段起點附近。本標線為白 色,厚度以不超過零點六公分為原則,寬度為十公分,間隔為二十公分, 以六條為一組。視需要每隔三十至五十公尺設一組,依遵行方向之路面寬 度劃設。 本標線得配合設置第三十七條路面顛簸標誌。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 第 159-1 條
    視覺化減速標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方路況特殊,車輛應減速慢行, 繪設於車道兩側,視需要設於易超速、易肇事路段。本標線為長一百公分 、寬二十至三十公分,依遵行方向往後斜四十五度之白色平行四邊形或採 長方形設置,距車道兩側標線五至十公分,間隔為一百公分,厚度以不超 過零點二公分為原則;其距車道標線距離得依車道寬度酌予加大淨距。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 第 160 條
    路中障礙物體線,用以表示路上之障礙物體,促使車輛駕駛人提高警覺。 路中障礙物體應劃設本標線,並視需要在障礙物前方之路面上,設置第一 百五十六條近障礙物線。 本標線為黃黑相間斜紋線,線寬十公分至三十公分,自上至下向路心或右 傾斜四十五度,其高度距地面為一百八十公分。 為促進夜間行車安全,本標線得加裝危險標記。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 第 161 條
    路旁障礙物體線,用以表示路旁之障礙物體,促使車輛駕駛人提高警覺。 劃設於路旁障礙物體上。 本標線為黃黑相間斜紋線,線寬一○公分至三○公分,自上至下向路心傾 斜四五度,其高度距地面為一八○公分。但護欄、緣石及行道樹得標繪白 色。 為促進夜間行車安全,本標線得加裝危險標記。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 第 162 條
    反光導標及危險標記,用以標示道路上之彎道、危險路段、路寬變化路段 及路上有障礙物體,以促進夜間行車安全。其設置依下表之規定: 前項表列反光導標第一類至第四類應佈設於路側,如路側設有護欄時,應 佈設於護欄之上或於護欄之外側。其間距依下表之規定:
  • 第 163 條
    「慢」字,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面路況變遷,應減速慢行。 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依左列情況視需要設置之: 一、接近有柵門鐵路平交道一○公尺至八○公尺處。 二、接近斑馬紋行人穿越道線五○公尺處。 三、接近路寬變更線五○公尺處。 四、接近狹橋、隧道五○公尺處。 五、臨海險路、崎嶇山路之起點及其每隔五公里處。 六、其他認為必須標寫之地點。 本標字圖例如左:
  • 第 163-1 條
    通學區起(終)點標線,用以提醒車輛駕駛人已進入或離開通學區,通學 區內應當心兒童或行人,並依速限行駛。 本標線劃設於進入或離開通學區邊界之車道上,為黃底黑字,得與第一百 三十七條之一通學區起(終)點標誌同時或擇一設置。 通學區起點標線中間標繪第四十一條當心行人標誌或第四十二條當心兒童 標誌,提醒車輛駕駛人在通學區內應當心行人或兒童,除應配合設置第一 百七十九條速度限制標字,提醒車輛駕駛人應依速限行駛,並得於右方或 下方以白色文字及數字說明上課日之上下學時段。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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