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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135008734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3087281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9、11、73、75、78、90、110、111、154、159、160、164、168、170、174-3、180、185、186、191、194、231條條文;增訂第137-1、159-1、163-1、174-4條條文
  • 第 三 章 標線
  • 第 四 節 指示標線
  • 第 180 條
    指示標線區分如下: 一、縱向標線: (一)行車分向線。 (二)車道線。 (三)路面邊線。 (四)快慢車道分隔線。 (五)左彎待轉區線。 二、橫向標線: (一)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 (二)對角線行人穿越道線。 (三)斑馬紋行人穿越道線。 (四)自行車穿越道線。 (五)公路行車安全距離辨識標線。 三、輔助標線: (一)指向線。 (二)車道縮減標線。 (三)自行車路線指示線。 (四)路口行車導引線。 (五)穿越虛線。 (六)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駛界線。 (七)車輛停放線。 (八)機慢車左(右)轉待轉區線。 前項指示標線配合使用標字如下: 一、「左彎待轉區」。 二、地名、路名方向指示標字:「台北」、「中山路」等。
  • 第 181 條
    行車分向線,用以劃分路面成雙向車道,指示車輛駕駛人靠右行車,分向 行駛。 本標線為黃虛線,線段長四公尺,間距六公尺,線寬一○公分。 本標線依左列情況劃設之: 一、路面寬度在六公尺以上之路段。但巷道得視需要設置。 二、路面寬度在五公尺以上不及六公尺而具有左列情況之一者: (一) 凸形豎曲線坡度差超過百分之五,豎曲線長度不足七○公尺路段, 行車分向線總長應等於豎曲線長度兩端各加二○公尺。設置圖例如 左: (二) 平曲線半徑短於一二○公尺之路段,行車分向線總長應等於曲線長 度兩端各加二○公尺。設置圖例如左: (三) 全年平均每日交通量在四○○輛以上之路段。 三、多霧地區,由主管機關視需要劃設之。
  • 第 182 條
    車道線,用以劃分各線車道,指示車輛駕駛人循車道行駛。 本標線為白虛線,線段長四公尺,間距六公尺,線寬一○公分。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 第 183 條
    路面邊線,用以指示路肩或路面外側邊緣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 為十五公分,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及劃設有禁止停車線、禁止臨時停車 線處或地面有人行道之路段得免設之。 圖例如下:
  • 第 183-1 條
    快慢車道分隔線,用以指示快車道外側邊緣之位置,劃分快車道與慢車道 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公分,除鄰近路口得採車道線劃設, 並以六十公尺為原則外,應採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免設之。道路設有劃 分島;其功能為劃分快慢車道者,應劃設本標線於劃分島之兩側,與劃分 島間隔至少十公分。 本標線應於慢車道由左至右併排繪設機車圖案及自行車圖案,每過交岔路 口入口處標繪之,路段中每超過五百公尺得加繪一組。慢車道寬度不足二 公尺時,機車圖案及自行車圖案得採縮小型繪設。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 第 184 條
    左彎待轉區線,用以指示左彎車輛可在直行時相時段進入待轉區,等候左 轉,左轉時相終止時,禁止在待轉區內停留。 本標線應配合左彎專用車道及左轉時相使用,設於左彎專用車道之前端, 伸入交岔路口,距離中心不得少於三公尺。 本標線為兩條平行白虛線,線寬一○公分,線段及間距均為五○公分,其 前端應標繪停止線。 本標線得以白色變體字之「左彎待轉區」標字標寫於待轉區內,用以指示 左彎待轉區之範圍。 圖例如左: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 第 185 條
    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設於交岔路口;其枕木線型為平行行車方向之枕木 紋白色實線,線段長度以二公尺至八公尺為度,寬度為四十公分,間隔為 四十至八十公分,儘可能於最短距離處銜接人行道,且同一組標線之間隔 長度需一致,以利行人穿越。 本標線與橫交路口路面邊緣間距以三至五公尺為原則,並得依實際情形酌 予調整;鋪面得上色,顏色為綠色。 視覺功能障礙者有通行需求且穿越距離較長或斜交之路口,於行人穿越道 線上得劃設視覺功能障礙引導標線,導引視覺功能障礙者通過路口;其線 型為三條平行白色實線,寬度為五公分,間隔為五公分,厚度為零點四至 零點六公分。視覺功能障礙引導標線應銜接人行道,並對準人行道之定位 磚(導盲磚)位置。 圖例如下:
  • 第 185-1 條
    對角線行人穿越道線,設於有行人專用時相之號誌路口;其線型為於路口 對角線位置劃設 X 字型平行白色實線,線寬十五公分,平行寬度以三至 五公尺為度。 前項標線分全日性及時段性,並應配合號誌時制設置之,時段性應將可通 行時段標繪於各平行實線起點處。設置該標線之路口號誌需配合調整設置 ,同一路口可依需求同時劃設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 圖例如下:
  • 第 186 條
    斑馬紋行人穿越道線,設於道路中段行人穿越眾多之地點。但距最近行人 穿越設施不得少於二百公尺。 本標線之線型為兩條平行實線,內插斜紋線,均為白色,平行實線之間距 以三公尺至八公尺為度,線寬十公分,斜紋線之寬度與間隔均為四十公分 ,依行車方向自左上方向右下方傾斜四十五度;鋪面得上色,顏色為綠色 。 設有本標線之地點,應配合設置行人穿越道號誌,指示車輛駕駛人提高警 覺。距斑馬線三十公尺至一百公尺之路側,須設置「當心行人」標誌,並 得於路面上標寫「慢」字。 本標線得視需要,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劃設視覺功能障礙引導標線。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 第 186-1 條
    自行車穿越道線,用以指示自行車於交岔路口或路段中穿越道路的行駛範 圍;其線型為白色實線,線寬為十公分,二條白色實線的間隔至少一點二 公尺。穿越道線的入口及出口處應分別繪設自行車圖案,必要時,得增加 組數及指向線。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 第 187 條
    公路行車安全距離辨識標線用以提供車輛駕駛人保持安全行車距離之參考 ,視需要設於公路上行車經常超速、易肇事或其他有需要之路段。車輛駕 駛人可依當時之行車速率,與前車保持適當條數之安全行車距離。 本標線為白色橫向虛線,線寬十五公分,線段長五十公分,間隔五十公分 ,每五十公尺一條,三條為一組,組數視需要酌量增設。 本標線得配合設置綠色行車指示性質告示牌。 設置圖例及告示牌圖例如下: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隧道路段基於行車安全需要,得使用楔形安全距離辨 識標線,本標線為白色楔形線,線寬二十五公分,外緣長三公尺、寬一點 四公尺,每五十公尺一條,三條一組,組數視需要酌量增設。本標線得配 合設置綠色行車指示性質告示牌,設置圖例及告示牌圖例如下:
  • 第 188 條
    指向線,用以指示車輛行駛方向。以白色箭頭劃設於車道上。本標線設於 交岔路口方向專用車道上與禁止變換車道線配合使用時,車輛須循序前進 ,並於進入交岔路口後遵照所指方向行駛。 本標線之式樣,依其目的規定如下: 一、指示直行:直線箭頭。 二、指示轉彎:弧形箭頭。 三、指示直行與轉彎:直線與弧形合併之分岔箭頭。 四、指示轉出車道:弧形虛線箭頭。 前項第三款指示直行與轉彎,轉向與直行共用車道寬度為三點五公尺以上 時,得於鄰近路口處設置直線與弧形箭頭分離且並列之分流式指向線,兩 箭頭間距為零點五公尺至一點五公尺,並得視車道寬度調整。 本標線圖例如下:
  • 第 188-1 條
    車道縮減標線,用以指示前方車道縮減,指引匯入鄰近車道。 設於同向多車道路寬縮減路段將近處,以白色箭頭劃設於車道上。視需要 每隔三十公尺至五十公尺設置一處。 本標線與第二十八條車道、路寬縮減標誌得同時或擇一設置。 本標線圖例如下:
  • 第 188-2 條
    自行車路線指示線,用以指示自行車編號路線之路線資訊、轉運站、補給 站等方向及其距離。 本標線線型為長方型,線寬二十公分,二條為一組,間隔一點五公尺,劃 設應緊靠路面邊線、路面邊緣或距離車輛停放線應有七十五公分寬之處。 圖例如下: 本標線視需要配合劃設自行車路線指示輔助線。其線型為藍色實線,線寬 為十公分,於自行車路線指示線上游十公尺開始劃設並延伸至停止線,過 交岔路口自路段起點劃設三十公尺。藍色依臺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 標準色樣第 45 號規定。圖例如下:
  • 第 189 條
    路口行車導引線,用以導引車輛行經路口之直行、轉彎的界限,依實際需 要劃設之。 本標線為白虛線,線寬十公分,線段與間距均為五十公分。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 第 189-1 條
    穿越虛線,係供車輛匯入匯出時,做為劃分主線車道與其他車道之用,其 他車道車輛應讓主線車道車輛先行。 本標線為白虛線,線寬十五或三十公分,線段一公尺,間距二公尺。 圖例如下:
  • 第 189-2 條
    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駛界線,用於提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通過時之運行範 圍,指示車輛及行人避讓,視需要設於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經之交岔路口 。 本標線為白虛線,線寬十公分,線段一公尺,間距二公尺,設置圖例如下 : 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駛界線內舖面得上色,顏色為黃色。
  • 第 190 條
    車輛停放線,用以指示車輛駕駛人停放車輛之位置與範圍。 本標線之線型為白實線,線寬十公分。但機車停放線劃設於非車道上者, 得採用線寬五公分。 小型車及大型重型機車停放線,設置圖例如下: 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停放線,設置圖例如下: 路邊大型客車停放線設置圖例如下: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除平行停車外,其寬度應在三點三公尺以上,其 地面應繪製身心障礙者圖案。圖例如下: 專用性停車位(停靠區),其寬度、長度、專用車種及適用時機由主管機 關視實際需要設置,其地面應加繪白色專用車輛標字或圖案,並得配合設 置標誌告示。圖例如下:
  • 第 191 條
    機慢車左(右)轉待轉區線,用以指示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或慢車駕 駛人分段行駛。視需要設於交岔路口,並得於待轉區內標寫待轉區標字。 本標線線型為白色長方形,線寬十五公分。劃設於第一百七十條停止線前 端,設有第一百八十五條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者,劃設於枕木紋行人穿越 道線前方。 本標線設置原則如下: 一、待轉區前緣不超出橫交道路路面邊緣。 二、待轉區後緣應與行人穿越道線間隔五十公分以上。但不影響行人穿越 安全時,得依實際情形酌予調整。 三、在丁字路口不影響行人通行時,得削減人行道設置機慢車左(右)轉 待轉區,或以不妨礙機慢車待轉動線之原則於待轉區上游劃設第一百 七十一條槽化線;其號誌管制得配合實施待轉機慢車綠燈早開。 圖例如下:
  • 第 192 條
    地名、路名、高(快)速公路方向指示標字,用以指示行車車道可通往之 地點、道路之方向。設於路段中或路口將近之處。 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標字之前方應標繪箭頭以指示方向。 本標字圖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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