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章 號誌
- 第 二 節 號誌組件與設計
- 第 198 條號誌主要包括燈頭、控制器、燈架及線路等。 號誌燈頭係指懸掛在道路上空或設置於桿柱之號誌組件,主要由燈箱、罩 簷、鏡面及發光模組等所構成。結構圖例如下: 號誌控制器係設置於車道外之地面上,用以控制燈號之運轉。 發光模組係指號誌燈頭內之發光組件,包含燈泡、發光二極體或其他材料 。
- 第 199 條號誌燈箱、罩簷與桿柱之規定如左: 一、燈箱應裝罩簷,罩簷宜採筒式,以不反光材料配合鏡面之設計,避免 橫向駕駛者及行人預見燈色變換,搶先行進。 二、除特種閃光號誌與行人穿越道號誌之燈箱應標繪黑白相間、寬十公分 、呈四十五度角之斜紋,鐵路平交道號誌之燈箱可漆黑色等外,其餘 號誌之燈箱應連同罩簷全箱漆深綠色。 三、除鐵路平交道號誌之桿柱漆橙黑相間之橫紋外,其餘桿柱皆漆黑白相 間之橫紋。桿柱表面經鍍鋅處理者,免漆橫紋。橫紋之寬度為四○公 分。
- 第 200 條號誌鏡面尺寸與燈光之照度規定如下: 一、除行人專用號誌、車道管制號誌及大眾捷運系統聲光號誌用方形鏡面 外,其他號誌用圓形鏡面。 二、圓形鏡面直徑或方形鏡面邊長為二十公分、二十五公分、三十公分等 三種。大眾捷運系統聲光號誌鏡面邊長為三十公分、六十公分、八十 公分等三種。 三、除行人專用號誌外,在無障礙遮蔽及正常天候狀況下,號誌燈光之照 度應能讓駕駛者於四百公尺距離清楚看見燈色。 四、行人專用號誌應視街道寬度及其他道路狀況,使用適當之鏡面尺寸與 燈光之照度。 五、閃光號誌之燈光應避免造成駕駛者之眩光。
- 第 201 條號誌燈面係作為控制單向交通之用,包括一個或數個鏡面,號誌燈面數及 設置之規定如下: 一、每一號誌燈頭得裝設一向或多向燈面。 二、行車管制號誌應使車輛駕駛人在距停止線之左表列距離前能同時辨認 兩個以上顯示相同燈號之燈面。如因路況限制無法符合下表要求時, 應於號誌將近之處輔設「注意號誌」標誌,或作速率限制。 三、行車管制號誌不應使車輛駕駛人同時看到不同交通管制燈號且易生混 淆之燈面。 四、行人專用號誌以行人穿越道兩端各設一燈面為原則,如路寬超過四十 公尺且路中設有交通島者,得於交通島上增設一相同管制燈號之燈面 。 五、車道管制號誌應以一燈面管制一車道,使駕駛人在接近時之適當距離 內能同時看到同方向各車道之所有管制燈面。 六、鐵路平交道號誌以一方向設一燈面為原則,平交道寬廣或其他特殊需 要者,得增設燈面。 七、行人穿越道號誌與特種閃光號誌,以一方向設一燈面為原則,若道路 寬廣或其他特殊需要時得增設燈面。 八、大眾捷運系統聲光號誌以一方向設一燈面為原則,交叉路口寬廣或其 他特殊需要者,得增設燈面。
行車速限 (公里/時) 辨認距離 (公尺) 30 30 40 50 50 80 60 110 70 140 80 170 90 200 100 220 - 第 202 條號誌每一燈面之燈色及鏡面數規定如下: 一、行車管制號誌之燈色種類,除於匝道、狹路、狹橋、隧道或施工路段 等實施單向交通輪放管制時,得使用紅、綠二種燈色外,其餘應具備 紅、黃、綠三種燈色,並以六個鏡面為限。 二、行人專用號誌每一燈面應含紅、綠兩種燈色之兩鏡面。 三、車道管制號誌每一燈面應含紅、綠兩種燈色之兩鏡面,或含紅、黃、 綠三種燈色之三鏡面。前述兩種燈面得以一個鏡面顯示。 四、鐵路平交道號誌與行人穿越道號誌,每一燈面應含兩相同燈色並列之 鏡面。 五、特種閃光號誌每一燈面僅含一圓形鏡面。
- 第 203 條號誌燈面之鏡面排列順序,規定如下: 一、行車管制號誌燈面中各鏡面之排列方式,得以橫排或縱排安裝之,橫 排者由左至右,依次為圓形紅燈,圓形黃燈,左轉箭頭綠燈,圓形綠 燈,直行箭頭綠燈,右轉箭頭綠燈。縱排者由上至下,依次為圓形紅 燈、圓形黃燈、圓形綠燈,直行箭頭綠燈,左轉箭頭綠燈,右轉箭頭 綠燈。圖例如下: 二、行車管制號誌於圓形紅燈燈面旁,得附設可顯示紅色數字燈號之方形 行車倒數計時顯示器,或可附設於黃燈鏡面內,用以表示行車管制號 誌紅燈剩餘秒數,所顯示之剩餘秒數僅供參考,車輛仍應遵循當時顯 示之燈號行止。其圖例如下: 三、行人專用號誌應縱排安裝兩鏡面,其上為「站立行人」紅燈,其下為 「行走行人」綠燈。 四、車道管制號誌燈面中各鏡面之排列方式,得以橫排由左至右或縱排由 上至下,依次為叉型紅燈、箭頭黃燈與箭頭綠燈。 同一燈面之各鏡面應採用相同之尺寸,橫排者,各鏡面之中心線應連成水 平線,縱排者,各鏡面之中心線應連成垂直線。
- 第 204 條號誌鏡面與圖案之設計,規定如下: 一、行車管制號誌之箭頭燈號,右轉箭頭水平向右,左轉箭頭水平向左, 直行箭頭垂直向上。如路型特殊時得調整箭頭所指方向。每鏡面之圖 案只能有單一箭頭圖案,且鏡面之圖案可供清晰辨識。其鏡面規格以 使用直徑三十公分者為宜。圖例如下: 二、行人專用號誌之紅燈鏡面用「站立行人」圖案;綠燈鏡面用靜態或動 態「行走行人」圖案。鏡面之圖案須可供清晰辨識。行人專用號誌於 每一燈面之鏡面或其他適當位置,得附設可顯示數字之倒數計時顯示 器。其邊長應與行人專用號誌之鏡面相同,顯示之顏色應為黃色或與 行人專用號誌燈號顯示相同之顏色。圖例如下: 三、車道管制號誌之紅燈鏡面,用叉形圖案;綠燈鏡面,用垂直向下之箭 頭圖案;黃燈鏡面,用對角線向左下或向右下之箭頭圖案。鏡面之圖 案須可供清晰辨識。鏡面之邊長,於一般道路以使用三十公分為宜; 於高(快)速公路或特殊路段,得視實際情況定之。圖例如下:
- 第 205 條各種號誌控制器均應能自動運轉。行車管制號誌、行人專用號誌及車道管 制號誌並應具備手動操縱系統。 各種號誌管制器在無法依其正常時制運作時,應能自動執行預設時制計劃 或閃光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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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135008734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3087281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9、11、73、75、78、90、110、111、154、159、160、164、168、170、174-3、180、185、186、191、194、231條條文;增訂第137-1、159-1、163-1、174-4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