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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135008734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3087281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9、11、73、75、78、90、110、111、154、159、160、164、168、170、174-3、180、185、186、191、194、231條條文;增訂第137-1、159-1、163-1、174-4條條文
  • 第 四 章 號誌
  • 第 四 節 燈號之應用
  • 第 212 條
    行車管制號誌燈號之變換,規定如下: 一、紅、黃、綠三色燈號方式應依綠燈、黃燈、紅燈之方式;紅、綠二色 燈號應依綠燈、閃光綠燈、紅燈之方式,依序循環運轉。 二、圓形紅燈與轉向箭頭綠燈同時顯示時,除接著顯示圓形綠燈外,應於 轉向箭頭綠燈結束後,顯示圓形黃燈。 三、圓形綠燈結束後,應接著顯示圓形黃燈。圓形紅燈結束後,不得顯示 圓形黃燈。 四、單一或多重箭頭綠燈結束後,除接著顯示圓形綠燈外,應顯示圓形黃 燈。 附設之行車倒數計時顯示器之顯示與變換,規定如下: 一、顯示之數字應與所表示之行車管制號誌紅燈剩餘秒數同時變換。 二、顯示之數字,未達一百秒時,百位數字應不顯示零;未達十秒時,十 位數字應不顯示零。 三、顯示為最後一秒後,不顯示零。
  • 第 213 條
    行車管制號誌箭頭綠燈之應用原則如左: 一、與單行道相交之交岔路口號誌宜以箭頭綠燈指示車輛遵行方向,避免 轉入單行道逆向行駛。 二、道路某些方向受到管制,或實際上不能行駛時,其交岔路口號誌宜以 箭頭綠燈替代圓形綠燈,指示車輛遵循方向行駛。 三、交岔路口進行早開、遲閉等號誌運轉時,可以箭頭綠燈替代圓形綠燈 ,使在早開、遲閉時段中,僅有部分方向車輛可以行駛。 四、交岔路口准許紅燈右轉,或進行多時相號誌管制時,可增設箭頭綠燈 ,或以多向箭頭綠燈替代圓形綠燈,指示車輛行進方向。
  • 第 214 條
    同一燈面禁止下列燈號同時顯示: 一、行車管制號誌 (一)圓形綠燈與圓形黃燈不得並亮。 (二)圓形紅燈與圓形黃燈不得並亮。 (三)圓形紅燈與圓形綠燈不得並亮。 (四)圓形綠燈與箭頭綠燈不得並亮。 (五)圓形紅燈與直行箭頭綠燈不得並亮。 二、行人專用號誌之「站立行人」紅色燈號與「行走行人」綠色燈號不得 並亮。 三、車道管制號誌之同一燈面任二種燈號不得並亮。 四、特種閃光號誌之閃光黃燈與閃光紅燈不得並亮。 前項第一款所列不得並亮之限制,於同方向不同車道之二個以上燈面時亦 適用之。但燈面經妥善佈設,附有標誌說明,使駕駛人對其顯示不致產生 混淆者,不在此限。 附設之行車倒數計時顯示器不得與其輔助之行車管制號誌圓形綠燈、圓形 黃燈、未與圓形紅燈並亮之箭頭綠燈並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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