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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135008734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3087281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9、11、73、75、78、90、110、111、154、159、160、164、168、170、174-3、180、185、186、191、194、231條條文;增訂第137-1、159-1、163-1、174-4條條文
  • 第 四 章 號誌
  • 第 五 節 號誌控制方法
  • 第 215 條
    行車管制號誌依控制器運轉方式,分為定時、交通感應、及交通調整三種 控制方法。並由控制器之連結狀況,執行獨立交岔口、路段連鎖或路網連 鎖等不同範圍之交通控制。
  • 第 216 條
    定時控制方法,用於交通量穩定或變化有規律之地點,由號誌控制器計時 機組之運轉,按預定時制表,依序顯示各種燈號。
  • 第 217 條
    交通感應控制方法,用於交通量變化顯著且無規律,或幹支線道交通量懸 殊之地點,由設於道路上之感應器偵測車輛到達狀況,以號誌控制器預設 之程序,即時變換燈號。其應用方式分為下列兩種: 一、半交通感應控制:用於幹支線道交通量相差懸殊,且支道交通量變化 甚大之地點。其感應器僅設於支線道上。 二、全交通感應控制:用於幹支線道交通量相近但變化甚大且不規律之地 點。其感應器設於各幹支線道上。
  • 第 218 條
    交通調整控制方法,係以偵測器蒐集直行與轉向交通量,及行車速率等交 通資料,以計算出最佳之控制計畫,使號誌控制能即時反應交通變化,達 到交岔路口之通行流量最大、延誤與停止次數最少之目的。
  • 第 219 條
    進行號誌連鎖控制時,可依時間空間圖或其他方法計算各號誌之最佳時制 與號誌間之最佳時差。其依道路交通狀況,以相鄰號誌同亮、迭亮或遞亮 等適當方式管制之,並視需要設置建議之行車速率告示牌,使車輛能順暢 行駛,以提高號誌之管制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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