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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135008734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3087281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9、11、73、75、78、90、110、111、154、159、160、164、168、170、174-3、180、185、186、191、194、231條條文;增訂第137-1、159-1、163-1、174-4條條文
  • 第 二 章 標誌
  • 第 四 節 指示標誌
  • 第 87 條
    指示標誌視需要設置;其設計依下列規定: 一、體形 梅花形、方形、圓形、箭頭形、盾形等。 二、大小尺寸除規定之標準型外,必要時得隨文字之大小及字數酌量增減 之。 三、顏色、圖案及設置位置依本節各條之規定。
  • 第 87-1 條
    觀光遊樂地區標誌,用以指示通往觀光遊樂地區之方向、里程或所在地點 。 本標誌為棕底白字白色邊線。「指 0」設於交岔路口前,用以指示通往觀 光遊樂地區之方向;「指 0.1」設於「指 0」上游,用以預告行車方向; 「指 0.2」設於交岔路口後或路段中,用以確認行車方向及距離;「指 0 .3」設於將抵達該觀光遊樂地區適當處,用以指示所在地點。 本標誌除於牌面上加註英文外,並得於牌面適當位置設計特定圖案,圖案 由觀光主管機關會商該管公路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核定。 本標誌申請設置之審核要點由交通部另定之。 本標誌必要時得附設於其他指示標誌適當位置。 本標誌圖例如下︰
  • 第 87-2 條
    遊憩類別標誌,用以指示遊憩地點之類別。 前項遊憩類別係指第八十七條之一觀光遊樂地區以外之左列遊憩場所: 一、體育館。 二、球場。 三、運動場。 四、公園。 五、露營場。 六、動物園。 七、其他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認定為遊憩場所者。 本標誌為棕底白字白色圖案及白色邊線,視實際需要設於高 (快) 速公路 以外之道路。 本標誌設置基準及審核要點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訂定。其參考圖例如左:
  • 第 87-3 條
    自行車路線指示標誌,用以指示自行車編號路線之路線資訊、轉運站、補 給站、牽引道等方向及其距離。視需要設於編號路線明顯適當之處。 本標誌為棕底白字白色邊線,除於牌面上加註英文外,並得於牌面適當位 置設計特定圖案,圖案由觀光主管機關會商該管公路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 核定。 本標誌與第一百八十八條之二自行車路線指示線得同時或擇一設置。
  • 第 88 條
    國道路線編號標誌「指1」,用以指示國道路線之編號,其編號由國道主 管機關定之。設於已編號之國道路線上,圖例如左: 本標誌為梅花形白底綠邊黑色阿拉伯數字。梅花形圖案製作如左:
  • 第 89 條
    省道路線編號標誌「指 2」,用以指示省道路線之編號,其編號由省道主 管機關定之。設於已編號之省道路線及其與各級道路之交岔路口上。以每 隔一公里設置一面為原則,設有地名方向指示標誌或方向里程標誌之處, 已指示本標誌圖者,得免設之。 本標誌為盾形藍底單藍雙白框白色阿拉伯數字及文字。快速公路之省道路 線編號「指 2.1」則為紅底。圖例如下:
  • 第 90 條
    市、縣、區、鄉道路線編號標誌,用以指示市、縣、區、鄉道路線之編號 ,設於已編號之市、縣、區、鄉道路線及其與各級道路之交岔路口上。其 設置位置與省道路線編號標誌同。 市、縣道路線編號標誌「指 3」,一般情形為正方形白底黑邊黑色阿拉伯 數字,當有支線時附加之天干編號,得標註於阿拉伯數字之下方或右方, 得為正方形標誌「指 3.1」或長方形標誌「指 3.2」。 區、鄉道路線編號標誌「指 4」,為長方形白底黑邊黑色阿拉伯數字及文 字,得視路線編號字數予以加寬。 圖例如下:
  • 第 90-1 條
    兩條公路有共線路段時,應以兩面路線編號標誌共桿或共面方式設置,排 列方式為由左至右或由上至下,並以道路等級高者在前;道路等級相同時 ,以路線編號小者在前;路線編號亦相同時,以主線在前。
  • 第 90-2 條
    自行車路線編號標誌「指 4.1」,用以指示自行車路線之編號,設於已編 號之自行車路線上。 本標誌為圓形棕底白字白色邊線,並得於牌面適當位置設計特定圖案。圖 例如下︰
  • 第 91 條
    (刪除)
  • 第 92 條
    (刪除)
  • 第 93 條
    路線方位指示標誌,用以指示車輛駕駛人在已編號公路上或已編號自行車 路線上行駛之方位。 本標誌為白底黑字黑色邊線,指向東行用「指 7」,指向南行用「指 8」 ,指向西行用「指 9」,指向北行用「指 10」。 本標誌路線編號標誌之附屬標誌,得視需要設置於路線中段或交岔路口附 近。其排列方式應為路線方位指示標誌居上,路線編號標誌居下。設置圖 例如下:
  • 第 94 條
    行車方向指示標誌,用以指示行車方向之路線方位及編號。 本標誌為白底黑色箭頭黑色邊線。直行方向用「指11」,左右轉方向用 「指12」,右轉方向用「指13」或「指14」,左轉方向用「指15 」或「指16」,直行後右轉用「指17」或「指18」,直行後左轉用 「指19」或「指2○」。 本標誌為路線編號標誌之附屬標誌,設於交岔路口附近,其指向應依實際 方向標示之。設置圖例如左:
  • 第 95 條
    地名標誌「指 21 」、「指 21.1 」,用以指示行車到達之行政區或其它 地點。設於進入該地點之交界處至交界處前後五十公尺之間,若無明確之 交界處,則設於適當處所。圖例如下: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行政區之地名應加註行政區名稱,如縣、市 、鄉、鎮、區、村、里等,並得於牌面左方或上方增加代表該行政區特色 之圖案,該圖案由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定之。高山地區得加裝標 高附牌。
  • 第 96 條
    地名方向指示標誌「指 22」 ,用以指示行車路線可通往之地點、方向及 公路之路線編號。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圖案白色邊線,路線編號之圖案及顏色與各級公路 編號標誌一致。圖例如下: 本標誌設於重要路段交岔口前端顯明之處,或高(快)速公路交流道任二 匝道交岔口三角頂端或附近適當地點。「指 22」 、「指 22.2」 、「指 22.4」、「指 22.5」 用以指示行車方向,「指 22.1」 及「指 22.3」 用以預告行車方向,視需要分別於「指 22」 及「指 22.2」 上游處設置 ,其中「指 22.1」 下方數字代表該標誌至路口之距離;「指 22.5」 , 地名採並列標示,箭頭於地名下方。「指 22」 及「指 22.1」 圖形可依 實際路口型態調整,路線編號置於箭身上,表直行或轉向後所行駛之公路 編號,路線編號置於箭頭前,表經由該方向可銜接之公路編號。「指 22. 2」 及「指 22.3」 之箭頭,依直行、左轉及右轉之順序,由上而下排列 。 本標誌設置可視牌面設計之不同,配合道路狀況,使用豎立或懸掛式安裝 ;亦得視需要將牌面分開懸掛於交岔路口將近處各相關車道之正上方。設 置圖例如下:
  • 第 97 條
    地名里程標誌,用以指示通往之地點及里程。設於交岔路口後或路段中。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通往地點地名至多為三處,「指 23.1 」依 近遠次序自上向下排列於牌面上,「指 23.2 」則自下向上排列;其公里 數以整數計。 圖例如下:
  • 第 98 條
    方向里程標誌「指 24 」,用以指示行車路線通往地點之方向及里程。設 於交岔路口顯明之處,牌面與行車路線平行,箭頭指向通往之地點。圖例 如左: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標牌為箭頭形,以阿拉伯數字表明該標誌與 所指地點之里程,其公里數以整數計,但免註「公里」兩字。 本標誌並得視需要加繪路線編號,路線編號之圖案及顏色與各級公路編號 標誌一致。圖例如左:
  • 第 99 條
    路名標誌「指 25 」、「指 25.1 」,用以指示相交道路之名稱。設於相 交路口之適當處。全線設置位置應力求一致。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牌面大小得視文字字數及排列情況調整之。 該道路屬公路系統者,應於本標誌加繪該公路之路線編號,路線編號之圖 案及顏色與各級公路編號標誌一致。圖例如下: 本標誌設置圖例如下:
  • 第 100 條
    爬坡道預告標誌「指26」,用以指示前方最右側車道為慢速車爬坡之專 用車道。設於距離爬坡道起點一五○公尺之處。 本標誌為白底黑字黑色邊線。
  • 第 101 條
    慢速車靠右標誌「指27」,用以指示行車速率低於最低速限之車輛應即 時駛入最右側之爬坡專用車道。設於該爬坡專用車道之起點將近之處。 本標誌為白底黑字黑色邊線。
  • 第 102 條
    大型車靠右標誌「指28」,用以指示大型車應行駛右側車道,避免佔用 內側車道,或應靠右駛入收費車道。本標誌如設於指示駛入收費車道時, 設於距離進入該收費站區之車道漸變段起點約一○○公尺處。 本標誌為白底黑字黑色邊線。
  • 第 103 條
    車道指示標誌「指 29 」,用以指示通達地點應行駛之車道。懸掛於應進 入該車道將近處之正前上方。圖例如下: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箭頭及白色邊線,箭頭應向下分別正對各該車道之 中央。
  • 第 104 條
    高(快)速公路指引標誌「指 30 」、「指 30.1 」、「指 30.2 」,用 以指引一般道路上之車輛駛往高(快)速公路交流道。設於需要引導車輛 往高(快)速公路之適當交岔路口或地點。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箭頭及白色邊線,並得加繪高(快)速公路路線編 號圖案。圖例如下:
  • 第 105 條
    高(快)速公路出口預告標誌,用以指示前方交流道出口通往之地點及路 線。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箭頭及白色邊線,路線編號之圖案及顏色須與各級 公路編號標誌一致,地名以連絡道路兩側之重要城鎮,依距離、人口、社 經發展程度,選擇交通需求較大之地名標示,至多二處。無適當之重要城 鎮者,得選擇附近著名地點標示。 「指 31 」標誌,設於交流道出口前方二公里適當處,「指 32 」設於交 流道出口前方一公里適當處,「指 33 」標誌,設於出口減速車道起點至 鼻端間之適當處。圖例如下: 因受限制致無法依序設置「指 31 」、「指 32 」、「指 33 」等三出口 預告標誌,除「指 33 」為必要設置,得僅於出口前一公里處設置「指 3 2 」標誌一面。出口動線複雜者,得以「指 33.1 」設置;有標示間接通 達需要者,得以「指 33.1 」或「指 33.2 」設置,其圖例如下: 本標誌設置圖例如下:
  • 第 105-1 條
    高(快)速公路出口距離標誌,用以指示前方交流道出口之距離。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線條及白色邊線。「指 33-1 」、「指 33-1.1 」 、「指 33-1.2 」依序設於交流道出口減速車道起點前方三百公尺、二百 公尺及一百公尺處。圖例如下:
  • 第 105-2 條
    高(快)速公路高乘載車道起(終)點預告標誌,用以指示前方車道一定 距離處為高乘載車道之起點或終點。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箭頭及白色邊 線。 「指 33-2.1 」標誌,設於高乘載車道起點前方二公里適當處;「指 33- 2.2 」標誌,設於高乘載車道起點前方一公里適當處;「指 33-2.3 」標 誌,設於高乘載車道起點前方五百公尺適當處;「指 33-3.1 」設於高乘 載車道終點前方一公里適當處;「指 33-3.2 」標誌,設於高乘載車道終 點前適當處。圖例如下: 因受限制致無法依序設置「指 33-2.1 」、「指 33-2.2 」、「指 33-2. 3」等三處預告標誌,除「指 33-2.3」為必要設置,得僅於高乘載車道起 點前方一公里適當處設置「指 33-2.2」標誌一面。
  • 第 106 條
    高速公路出口處數標誌「指34」,用以指示前方通往同一地點有兩處以 上之出口。設於第一處出口之第一道出口預告標誌前方約一公里處。圖例 如左: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依前條圖例設置之。
  • 第 107 條
    高速公路出口處街名里程標誌「指35」,用於交流道密集之都會地區, 因出口預告標誌不能依規定設置時,以本標誌指示前方數個出口連接之街 名及里程。設於通往同一市區第一道出口預告標誌前方約五○○公尺處。 圖例如左: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配合高速公路出口處數標誌設置之。
  • 第 108 條
    高(快)速公路交流道名稱標誌「指 36 」,用以指示交流道之編號及中 文名稱,並以交流道中心點整樁里程數為交流道編號之號碼;其有多次出 口者,應於編號後加上大寫英文字母區分。圖例如下: 本標誌為黃底黑字黑色邊線,為出口預告標誌及出口標誌之附屬標誌,得 視需要設置於高(快)速公路出口將近之處,其裝置方式如下:
  • 第 109 條
    高(快)速公路出口標誌「指37」,用以指示出口匝道之方向及出口之位 置。設於交流道出口匝道與主線間之三角頂端上或鄰近處。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箭頭及白色邊線。 本標誌得視需要增設交流道名稱附牌。圖例如下:
  • 第 110 條
    高(快)速公路服務區預告標誌「指 38 」,用以指示前有服務區及其距 離里程。分別設於距離服務區進口二公里及一公里處。圖例如下: 本標誌為藍底白字白色圖案及白色邊線,並應註明服務區名稱;標誌圖案 得視提供服務內容擇要調整。
  • 第 111 條
    高(快)速公路服務區進口方向標誌「指 39 」,用以指示服務區進口匝 道之位置及方向。設於服務區進口匝道起點。圖例如下: 本標誌為藍底白字白色圖案及白色邊線,並應註明服務區名稱;標誌圖案 得視提供服務內容擇要調整。
  • 第 112 條
    公路休息站預告標誌「指4○」,用以指示前有休息站及其里程。分別設 於距離休息站進口二公里及一公里處。圖例如左: 本標誌為藍底白字白色邊線,並應註明休息站名稱。
  • 第 113 條
    公路休息站進口方向標誌「指41」,用以指示休息站進口之位置及方向 。設於休息站進口顯明之處。圖例如左: 本標誌為藍底白字白色箭頭及白色邊線,並應註明休息站名稱。
  • 第 114 條
    公路收費站預告標誌「指42」,用以指示前有收費站及其距離,告示車 輛駕駛人應準備減速停車繳費。設於各收費站之收費柵門前一至三公里處 。圖例如左: 本標誌為紅底白字白色邊線。
  • 第 115 條
    路況廣播標誌「指43」,用以指示行車路段內收聽路況廣播之廣播電台 頻率。得設於公路上該電台頻道涵蓋範圍起點或其他適當之處。圖例如左 : 本標誌為藍底白字白色邊線。
  • 第 116 條
    里程碑「指44」,用以指示公路之里程及其路線編號,設於一般公路, 以公路起點為零公里,順路線行進方向每隔一公里在路旁右側設置一塊, 碑面下排所標之數字,為該點距離起點之公里數。 里程碑碑面與行車方向垂直,里程數字正背兩面相同,設置地點應力求明 顯,不妨礙交通。 里程碑上排圖案指示路線標號,為白底黑字,下排數字指示公里數為黑底 白字。圖例如左:
  • 第 117 條
    里程牌「指45」,用以指示公路之里程,設於高速公路及一般公路,以 公路起點為零公里,順路線行進方向每隔一公里在兩側路旁各設一面,牌 面所標之數字,為該點距離起點之公里數。 本牌牌面與行車方向垂直,豎立方法同一般標誌。 本牌為綠底白字。圖例如左:
  • 第 118 條
    停車處標誌「指 46 」、「指 47 」,用以指示公共停車場之位置。設於 停車場入口處附近,面向行車方向;其圖例如下: 本標誌為藍底白字,並得以附牌說明指示方向、車種、收費時間、收費方 式及停車場名稱。附牌圖例如下: 本標誌用以指示可供五十輛以上小型車停放之路外公共停車場之方向、距 離時,得視需要設於停車場五百公尺範圍內之適當地點,設置總面數不得 多於五面。圖例如下︰
  • 第 118-1 條
    身心障礙者停車位標誌「指49」,用以指示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之位 置,設於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之適當處所。 本標誌為藍底白色圖案。
  • 第 118-2 條
    (刪除)
  • 第 118-3 條
    拖吊放置場標誌「指52」,用以指示拖吊放置場之方向、距離,視需要 設於一○○○公尺範圍內之適當地點。其圖例如左: 本標誌為藍底白字白色箭頭。
  • 第 118-4 條
    運輸場站標誌,用以指示運輸場站之位置。設於鄰近道路適當之處,並得 以附牌指示方向、距離及中英文站名。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捷運車站圖例如下: 航空站圖例如下: 港埠圖例如下: 鐵路車站圖例如下: 高速鐵路車站圖例如下: 公路汽車客運車站或轉運站圖例如下: 纜車站圖例如下: 本標誌為白底藍邊黑色圖案。 若不同運具共用場站時,得以共面方式設置;其圖例如下: 本標誌圖案必要時得加繪於其他指示標誌適當位置,航空站、港埠、鐵路 車站及高速鐵路車站並得以文字說明該場站種類或場站名稱;其圖例如下 :
  • 第 118-5 條
    機關(構)標誌「指 53-1 」,用以指示政府機關(構)、中央部會所屬 之工業區(加工出口區)暨科學(技)園區或大專院校之名稱、方向及里 程。 前項政府機關(構)係指民眾較常前往洽公之下列機關(構): 一、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二、鄉(鎮、市、區)公所。 三、地(戶)政事務所。 四、稅捐稽徵機關。 五、公路監理機關。 六、停車管理機關。 七、各級法院。 八、其他經該管公路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認定民眾較常前往洽公之政府機 關(構)。 本標誌為藍底白字白箭頭,視實際需要設於高(快)速公路以外之道路, 並距離以上處所一公里以內為原則。圖例如下:
  • 第 119 條
    人行天橋標誌「指54」、人行地下道標誌「指55」,用以指示行人穿 越天橋或地下道入口之位置。設於天橋或地下道入口附近,並得以附牌指 示其方向。附牌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本標誌為藍底白色圖案。
  • 第 120 條
    救護站標誌「指56」,用以指示衛生所及經政府指定之醫療救護處所在 地,設於距離以上處所一公里以內為原則,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離。 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本標誌為白底藍邊紅色十字圖案。
  • 第 121 條
    修理站標誌「指57」,用以指示行車路線附近設有汽車修理場所。設於 距離修理站一○○公尺附近之處,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離。附牌之製 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本標誌為白底藍邊黑色圖案。
  • 第 122 條
    加油站標誌「指 58 」,用以指示行車路線附近設有加油站,並得以附牌 指示方向、距離及營業時間。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本標誌為白底藍邊紅黑色圖案。
  • 第 122-1 條
    加氣站標誌「指 58-1」 ,用以指示行車路線附近設有加氣站,並得以附 牌指示方向、距離及營業時間。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 第 122-2 條
    充電站標誌「指 58-2」 ,用以指示行車路線附近設有電動車輛充電站, 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距離、充電型式、服務方式。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 標誌同。 「指 58-3」 用以指示汽車充電站,「指 58-4」 用以指示機車充電站。
  • 第 122-3 條
    電動機車換電站標誌「指 58-5」 ,用以指示行車路線附近設有電動機車 換電站,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距離、換電型式、服務方式。附牌之製作 與停車處標誌同。
  • 第 123 條
    電話標誌「指59」,用以指示行車路線附近設有緊急電話。 本標誌在一般道路設置於距離該電話一○○公尺附近之處,並得以附牌指 示方向及距離。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本標誌在高速公路得直接漆 繪於電話之話亭上。 本標誌為白底藍邊黑色圖案。隧道內之緊急電話標誌為白底紅色圖案。
  • 第 124 條
    渡口標誌「指6○」,用以指示前方設有渡口,備有渡船可供車輛過渡, 設於距離渡口一五○公尺附近顯明之處,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離。附 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本標誌為白底藍邊黑色圖案。
  • 第 125 條
    餐旅服務標誌「指61」,用以指示行車路線附近設有餐旅服務及休憩設 施。設於距離餐旅服務一○○公尺附近之處,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離 。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本標誌為白底藍邊黑色圖案。
  • 第 126 條
    學校標誌「指62」,用以指示學校地區,車輛駕駛人應注意禁聲慢行。 設於學校附近之處。 本標誌為藍底白字,並得視需要以附牌標繪英文說明。附牌圖例如左:
  • 第 127 條
    醫院標誌「指63」,用以指示規模較大之醫院所在地,車輛駕駛人應注 意禁聲慢行。設於醫院附近之處。 本標誌為藍底白字,並得以附牌標繪英文說明或說明指示方向及距離。附 牌圖例如左:
  • 第 128 條
    避車彎標誌「指 64 」,用以指示前方設有避讓來車之處所。設於避車彎 附近明顯之處,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離。 本標誌為藍底白色圖案。
  • 第 129 條
    此路不通標誌「指65」,用以指示前端道路無出口不能通行。設於不通 道路之入口處。 本標誌為藍底紅色橫條白色豎條。
  • 第 130 條
    迴轉道標誌「指66」,用以指示迴轉道之位置,設於迴轉道入口處附近 ,面向行車方向。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箭頭及白色邊線。其箭頭方向得視實際路況調整之 。
  • 第 131 條
    繞道標誌「指67」,用於預告前方路口實施交通管制措施,並指示轉彎 車輛之正確行駛路線。 本標誌為綠底白色圖案及黑色箭頭,板面內視需要繪設管制標誌,其圖案 及顏色應與原規定之管制標誌一致。得視需要設於管制措施前一路口或適 當位置。指示依迴轉道左轉者,圖例如左: 有快慢分隔路型實施快車道禁止右轉者,圖例如左: 前二項圖例圖案內容為假定狀況,得隨實際路況而作調整,並視需要配合 迴轉道標誌設置。本標誌下緣得設「左 (右) 轉車繞道」附牌。
  • 第 132 條
    道路通阻指示標誌「指68」,用以指示前方道路通阻狀況,設於易發生 交通阻斷之路線入口處附近。 本標誌牌面為白色,地名部位以黑色文字寫明該路段之終點地名。標牌 ( 1) (2) (3) 均可活動,視情況需要隨時安裝適當之牌面。該路段暢 通時,標牌 (1) 應以綠底白字書明「暢通」,途中阻斷時,以紅底白字 書明「封閉」。標牌 (2) 為白底,表明途中應注意之事項:如「最高行 車時速」、「當心落石」 「輪胎加鏈」等標誌縮小圖案。標牌 (3) 在 路線暢通時,以白底黑字書明「全線通行」,路線封閉時,應書明「可通 至××」等字樣。
  • 第 132-1 條
    替代路線指引標誌,用以指示替代路線可通往之地點、方向、里程及替代 路線之公路路線編號,並引導車輛駕駛人避開易壅塞路段。 本標誌為螢光黃綠底黑字黑色邊線,路線編號之圖案及顏色與各級公路編 號標誌一致。本標誌下緣應設置「替代路線」附牌,與「地名方向指示標 誌」區別。圖例如下: 本標誌設於替代路線之重要路口或路段中。「指 69」、 「指 69.1」 用 以指示通往地點之方向,設置於路口上游處,「指 69.2」、 「指 69.3 」用以指示通往地點之里程,設置於路口下游處或路段中,其公里數以整 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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