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貳 權責劃分
- 三、交通事故單純為民(公)用車輛者,由本局直接處理,涉及軍事肇事時,根據院頒軍車 肇禍違紀憲警處理辦法規定:「軍車肇禍憲兵不在場時,由警察帶案或逮捕駕駛兵後, 移送憲兵處理,警察應予協助,軍車肇禍雖憲兵不在場,但已聞訊趕至,警察應即移交 憲兵處理,涉及軍民雙方者,會同憲兵處理,但先到現場者,應先作必要之處置,如救 護傷患,排除障礙、維護現場、搜集資料、列入事故紀錄等」。
- 四、本局對於交通事故分一般事故及涉外事故兩種,其處理規定如左: (一)死亡案件屍體移置由該管分局處理。 (二)行車肇事責任之初步認定,由交通大隊處理。 (三)涉外事故與外國人及其所屬單位之協調聯繫,由外事科處理。 (四)涉外肇事車輛所生之民事事項,應依我國法律有關規定,由外事科協調處理。 (五)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及附件等,由交通大隊負責填送,區分如下: 1.一般事故送該管分局處理。 2.涉外事故送外事科處理。 (六)單純毀損案件由交通大隊彙存備查,俟當事人提出告訴時,再行移送司法機關處 理。
- 五、各分局及交通大隊處理交通事故權責劃分規定如左: (一)保持現場與傷亡救護由雙方共同負責(先到場者先進行)。 (二)現場勘查與肇事情形報告,由交通大隊負責(含司機及有關人員初步詢問筆錄, 但不得辦理調解)。 (三)故障之排除,現場資料之搜集,由交通大隊為主,分局協助辦理。 (四)肇事逃逸車輛之追查,肇事案件之司法處理(含死亡驗屍之通知與處理等),由 分局負責交通大隊應予協助,並供給資料。 (五)肇事逃逸車輛,如逕向分局(或派出所)投案者,該分局(或派出所)應即電話 通知交通大隊以作處理作據。 (六)刑事案件由分局處理。 (七)汽車違警、違規由交通事件裁決所處理,慢車違警違規由分局處理。
- 六、交通大隊成立第四組(交通事故處理組),專責分析研判每件事故之肇因並配合電腦建 檔、資料答詢,事故統計、違規舉發及協助處理重大(要)交通事故等業務需要,另設 置資訊室、照相室,其人員進用、職責及配備規定如左: (一)交通事故處理組人數若干,視業務需要由交通大隊就現有員額調配之,置組長一 人,組員、辦事員一~二人辦理查核,警員若干辦理各項業務。 (二)交通事故處理組業務項目: 1.關於車輛肇事紀錄之處理、統計、分析研究及填發違規通知單事項。 2.依交通事故統計分析發現易肇事路段(口)建議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改善安全設施 。 3.交通事故現場處理人員之管理訓練及案件審核事項。 4.交通事故資料之建立及檔案管理事項。 5.偵辦肇事逃逸案件及與分局協調連繫事項。 (三)交通事故處理組予以左列之配備: 1.裝設中型電腦照相縮影及終端機。 2.配以照相機、攝(錄)影機及支援外勤肇事處理必需之物。 (四)資訊室、照相室工作人員並負責用具維護。
- 七、重大交通事故交通大隊長(或事先指定之官長)應親自到場。
- 八、各分局對交通事故現場處理,應督導派出所為之,但遇重大車禍分局應加派人員協助, 分局長(或事先指定之官長)並應親自到場。
- 九、重大交通事故現場之指揮官由各分局交及交通大隊依左列原則辦理: (一)雙方到場官長不同級者,應由官階較高者為指揮官。 (二)雙方到場官長同階級者以交通大隊官長指揮官。
- 十、左列輕微交通事故案件,得由分局(派出所)直接處理 (一)慢車互相碰撞,而責任明顯者。 (二)慢車撞及行人,傷情輕微,而責任明顯者。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0-09-2001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注意事項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0 年 08 月 31 日
中華民國80年8月31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80)北市警交字第122117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