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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9-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0 年 08 月 31 日
中華民國80年8月31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80)北市警交字第122117號函修正
  • 參 協調配合
  • 十一、本局員警發現行車發生交通事故時應利用各種便捷方法迅速通報本局勤務中心(通訊 方法: 1. 無線電話 2. 自動電話 3. 警用電話 4. 指令電話。並於報告時應說明何 種車種及事故發生地點,以便聯繫處理)轉知交通大隊勤務指揮中心,立即派員趕赴 現場作必要之處置。
  • 十二、本局勤務指揮中心接獲交通事故報告立即通知交通大隊派員趕往現場處理,再通知管 區分局派員協同處理,如屬軍車事故並應通知憲兵隊,涉外事故應即通知外事單位, 重大交通事故應隨時與交通大隊及管區分局保持連繫,該管分局及交通大隊隨時將肇 事情形向勤務指揮中心報告,本局勤務指揮中心對重大交通事故應迅將初步情況轉報 警政署勤務指揮中心,案情有繼續擴展情形及處理結果,亦屬隨時轉報。
  • 十三、如現場需用救濟車時,即時報告本局勤務指揮中心,以便通知附近公有或民有拖車及 吊車,前往救濟,如重大或特種車輛肇事無法駛離現場,非一般救濟車能拖離者,現 場處理人員,即據實報告本局勤務指揮中心,以便轉請警備總部情報中心或四處三科 轉知衛戌部隊工兵單位派車支援救濟,排除現場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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