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 竭誠服務
- 一 對車輛駕駛人經過管理站繳費時,收費人員服務要熱心,態度要和藹 ,精神要專一,行動要敏捷。
- 二 繳費人對收費規章有疑問時,應詳予說明,遇有繳費人態度固執或言 行粗暴,仍應妥為解釋應對,絕對避免發生爭執。
- 三 收費人員收取票款,應堅持操守,認真執行,票款處理尤應正確。
臺北市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01-監-2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12 月 01 日
中華民國87年12月1日臺北市監理處(87)北市監秘字第8704094700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