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參 值勤終了應注意事項
- 二十一 大小車票證訖號,應詳記於值勤簿內,未售完票證應移交接班人 並辦妥簽收手續。
- 二十二 值勤終了,應將值勤簿及收費票款,妥為收拾回站,如收費亭距 離辦公室較遠,站長或其他同仁可陪同往返,或協調其他值勤同 仁,同時下班回站互為照料。
- 二十三 夜間值勤人員下班後,應將票款及值勤簿存放在指定票櫃內,以 便站內繳款同仁清點後匯繳銀行。
- 二十四 非值勤時間之收費員,非因業務需要不得無故進入收費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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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1-監-2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12 月 01 日
中華民國87年12月1日臺北市監理處(87)北市監秘字第8704094700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