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肆 遵守規章
- 二十五 站長應隨時將服務守則規定事項,提示值勤人員注意遵守,並應 經常至票亭督導,如發現有違本服務守則規定者,應即糾正,嚴 重者報請上級議處。
- 二十六 服從站長之指揮與調派。
- 二十七 因病或因事請假,均須報請站長核准,非經核准不得自行覓人代 替出勤。
- 二十八 本守則應由收費人員切實遵守,如有違反,悉依有關法令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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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1-監-2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12 月 01 日
中華民國87年12月1日臺北市監理處(87)北市監秘字第8704094700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