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肆 遵守規章
- 二十五 站長應隨時將服務守則規定事項,提示值勤人員注意遵守,並應 經常至票亭督導,如發現有違本服務守則規定者,應即糾正,嚴 重者報請上級議處。
- 二十六 服從站長之指揮與調派。
- 二十七 因病或因事請假,均須報請站長核准,非經核准不得自行覓人代 替出勤。
- 二十八 本守則應由收費人員切實遵守,如有違反,悉依有關法令議處。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01-監-2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5 年 07 月 08 日
中華民國75年7月8日臺北市監理處(75)北市監五字第25232號函修正全文2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