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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5-01-203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12 月 29 日
中華民國88年12月29日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88)北市車人字第8861323800號函增訂發布第40-1條條文
  •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健全組織功能,促進勞資和諧, 基於營運需要,依據勞動基準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訂定本規則。
  •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職工係指依勞動契約正式受僱於本處從事工作獲得報酬之駕駛員 、隨車服務員、技工、助理技工、站工、洗車工、料工、加油工、雜工、售 票員、話務員、工友、計票員、票務員、查票員、點票員及臨時工。凡本處 職工悉應遵守本規則之規定。
  • 第 3 條
    凡本處職工應忠實服務,並遵守左列守則: 一 公私分明,相互尊重,誠懇待人,和藹相處,協力達成事業經營之目的 。 二 服從各級主管人員指揮監督。 三 平日言行應誠實廉潔,不得有放蕩奢侈、酗酒、賭博及其他足以損害本 處名譽之不當行為。 四 不得於工作日在外兼任其他工作。 五 對本處機密公務,不得洩漏。 六 對於公物應加愛護,不得浪費或毀損。 七 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或無故稽延。 八 不得藉職務上之方便為自己或圖利他人。 九 非因職務上確實需要,不得擅自動用公物或公款。 十 離職時應將經管之文件財物,依規定時間內,交代清楚。 十一 對於乘客應保持謙和誠懇,不得有傲慢怠物及粗暴無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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