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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5-01-203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12 月 29 日
中華民國88年12月29日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88)北市車人字第8861323800號函增訂發布第40-1條條文
  • 第 三 章 工資
  • 第 13 條
    本處職工工資依「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支給辦法」標準支給。臨時僱(遴) 用之計票員、票務員、點票員、查票員及臨時工,依據政府規定基本工資審 議辦法標準給付。 本處職工均自報到之日支薪,終止契約之日停薪。
  • 第 14 條
    本處職工除依前條規定支給工資外,得視營運狀況另支給營運獎金,其支給 標準另訂之。
  • 第 15 條
    新進職工試用期用期間之工資,駕駛員、技工依「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支給 辦法」所訂技工,工友工餉以八十元起支:隨車服務員、助理技工以六十元 起:其他職工一律以三十五元起支。 試用期滿成績合格正式僱用時,如具較高學歷或後備軍人轉業者,得依據院 頒「各機關學校技工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或「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 友提敘餉級標準表」予以提敘。
  • 第 16 條
    本處職工工資及營運獎金每月定期分別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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