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獎懲
- 第 26 條本處職工之獎勵區分為左列四種。 一 嘉獎。 二 記功。 三 記大功。 四 獎金、獎狀。 前項獎勵標準如附表一。
- 第 27 條本處職工之懲罰區分為左列五種。 一 申誡。 二 記過。 三 記大過。 四 經預告終止契約。 五 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前項處罰標準如附表二。
- 第 28 條職工有左列情事之一,經查證屬實或有具體事證者,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關 係。 一 未經許可擅自駕駛公有車輛充作其他用途者。 二 在工作時間內酗酒滋事者。 三 在服勤時對乘客實施暴行或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四 駕車違規搶越平交道者。 五 自拆卸機件或故意損壞車機件或公物者。 六 違反行車安全規則、致乘客發生傷亡,情節重大者。 七 徇私舞弊者。 八 有竊盜公物行為者。 九 拾獲乘客遺留貴重財物而隱匿不報者。 十 於工作時間內在外兼任其他工作者。 十一 未照規定檢修車輛而致嚴重肇事者。 十二 塗改服務證或將服務證轉借他人使用者。 十三 擅自毀損票剪票箱(收銀箱)籤(鉛)封者。 十四 有舞弊嫌疑拒絕稽查或所在站站務人員二人以上之檢查,情節重大者 。 十五 收取票格未依規定送繳而擅自留置或攜帶離站者。 十六 駕駛員被吊銷駕駛執照者。 十七 同一年內累積二大過未依規定抵銷者。 十八 聚眾要挾,妨害正常工作秩序之進行者。 十九 無正當理由,全年曠工達二十五日者。 凡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而涉嫌觸犯刑章者,應予移送法辦,與行車安全有關耆 ,得予停派工作,其期間以十天為限。 受停派工作人員,在停派工作期間,應向指定單位報到,違者以曠工論。
- 第 29 條同一年內功過抵銷規定如左: 一 嘉獎與申誡抵銷。 二 記功一次或嘉獎三次,得抵銷記過一次或申誡三次。 三 記大功一次或記功三次,得抵銷大過一次或記過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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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5-01-2031
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工作規則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12 月 29 日
中華民國88年12月29日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88)北市車人字第8861323800號函增訂發布第40-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