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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5-01-203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12 月 29 日
中華民國88年12月29日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88)北市車人字第8861323800號函增訂發布第40-1條條文
  • 第 六 章 考核
  • 第 30 條
    依「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支給辦法」標準支給工餉之職工平時考核,由單位 主管依其平時服務成績,就工作績效、品德操行、學識技能三項分別考核之 ,並應隨時考核紀錄,以作為年終考核之依據,其評分標準如左: 一 工作績效占百分之五十。 二 品德操行占百分之二十五。 三 學識技能占百分之二十五。
  • 第 31 條
    職工在本處服務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核,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準 合並年資辦理年終考核: 一 經試用期滿,成績合格,正式僱用,其試用期間之年資。 二 適用本規則之職工,在同一年內經核准改僱,其改僱前之年資。
  • 第 32 條
    年終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其各等分數如左: 一 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 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 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四 丁等:不滿六十分。
  • 第 33 條
    年終考核獎懲,依左列規定: 一 甲等:晉工餉一級,並給予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本餉最高 級者,晉年功餉一級,並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 年功餉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 乙等:晉本餉一級,並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己支本餉最高 級者,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次年仍考列乙等者,改 晉年功餉一級,並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其餘類推。 已支年功餉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 丙等:留支原工餉。 四 丁等:不經預告終止契約關係。 考列丁等之條件,另由勞資會議協商決定,報請臺北市政府勞工局核備。
  • 第 34 條
    職工依其平時之功過,按左列規定增減年終考核總分: 一 嘉獎或申誡一次者,增減一分。 二 記功或記過一次者,增減三分。 三 記大功或記大過一次者,增減九分。 增減後之總分不得超過一百分。
  • 第 35 條
    職工在同一年內事假超過十四日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規定假者,年終考核 不得考列乙等以上。
  • 第 36 條
    職工在一年內記大功二次者,年終考核不得考列乙等以下,記大功一次者, 不得考列乙等以上。
  • 第 37 條
    職工年終考核由工作單位主管初評,再送職工年終考核委員會審核後,陳請 核定。職工年終考核委員會之組織另訂之。
  • 第 38 條
    年終考核結果經核定後填發年終考核通知書。 受考職工對年終考核列丁等認為有異議時,得於接到年終考核通知書之翌日 起三十日內詳敘理由,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以書面方式向本處請複核。 複核認為原處分無理由者,應撤銷原處分並改列考核等次。認為原處分有理 由者,應予駁回,並依本規則第三十三條第四款規定辦理。不得再行申請。 複核案件應於三十日內核定之。
  • 第 39 條
    年終考核結果,自次年一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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